甲小區業主委員會與乙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委托乙物業公司對甲小區實行物業管理和服務。甲小區業主黃某在合同期內拒交物業管理費近兩年,小區物業將其訴至法院。近日,華容縣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成功化解了這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2016年,甲小區業主委員會與乙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約定小區業主按季度繳納物業管理費,遲交則按日支付未繳金額5‰的滯納金。業主黃某在按約支付數月管理費用后,自2016年9月起拒不交納相關費用,至今已欠繳物業管理費3500元。
原來,黃某認為乙物業公司看管不當,未盡到職責,致使其家中失竊,物業失職卻不主動承擔責任,一直未提出合理解決方案。黃某認為可通過免交每月物業費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填補個人損失,雙方僵持不下。
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支付物業管理費、滯納金以及訴訟費用,有合同為依、法律為據,訴請并無不當。業主黃某行為也并非無端生事,物業管理不當,亦存在過錯。因此,承辦法官極力促成雙方調解,引導雙方合理讓步,通過耐心細致的釋法析理,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黃某一次性補繳物業管理費2500元,滯納金免繳。(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