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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岳陽市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公示

        來源:市住建局 發布時間:2020-12-10 10:44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運行機制,提高應對城市供水事故的搶險求援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城市供水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湖南省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岳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城市供水事故的防范和應急處置。主要包括:

        ⑴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⑵取水水庫大壩、供水渠道、攔河堤壩、取水管涵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

        ⑶地震、洪災、滑坡、泥石流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⑷城市消毒、輸配電、凈水構筑物等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

        ⑸城市主要輸供水主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突發性災害影響大面積及區域供水;

        ⑹調度、自控、營業等城市供水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⑺傳染性疾病暴發;

        ⑻戰爭、破壞、恐怖活動等突發事件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⑼供水水源嚴重污染、供水水質出現問題,影響城市正常供水。

        1.4工作原則

        ⑴堅持以人為本。對城市供水事故作出快速反應,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供水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⑵實行分級管理。按照分級響應、屬地為主、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實行在各級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的各部門單位聯動應急工作機制。

        ⑶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發生的城市供水事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對已發生的城市供水事故迅速處置,盡快恢復城市正常供水。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供水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1應急組織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岳陽市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住建局局長、市國資委主任、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長任副指揮長,市城管局、市衛健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總工會、岳陽電業局、市消防支隊、市武警支隊、市政府新聞辦、市水務集團負責人為成員。

        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

        貫徹落實省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及時向省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城市供水事故情況;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并會同市政府新聞辦發布城市供水事故重要信息;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落實省、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組織編制和實施市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實施縣、市、區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細則;負責城市供水事故日常監管工作及城市供水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處理工作;檢查督促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單位和專業技術機構的城市供水事故監測、預警工作情況,研究、協調解決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關問題;向省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送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為新聞機構提供城市供水事故有關信息;完成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住建局:承擔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市水利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做好市中心城區供水水源保護,研究啟動城市備用水源地啟用工作。

        市國資委:配合市住建局做好城市供水應急的組織工作,指導相關縣、市、區供水企業的應急工作。

        市城管局:負責市中心城區供水事故應急工作中的破道搶修的配合協調,協助停水后的城市緊急供水工作。

        市衛健委:負責城市供水應急工作中的衛生防疫、飲用水衛生監測;組織和指揮醫療求援隊伍開展城市供水事故傷員搶救工作,及時向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緊急調派醫務人員、醫藥物資、醫療設備,協調作用急救場所。

        市公安局:負責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等事故現場;參與城市供水事故傷員搶救和人員疏散工作;負責對城市供水事故現場的交通管制和安全保衛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籌措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資金,并監督使用。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城市供水應急的物資、人員的組織,指導供水企業的應急工作,協調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城市供水事故調查處置。

        市人社局:依法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因工傷亡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

        市民政局:啟動社會救援機制,為城市供水事故造成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受害人員提供社會救助,組織、指導依法開展慈善募捐。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供水水質監測工作,對水污染事件進行城市供水水源緊急調度,城市供水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監測及處置工作。

        市總工會:負責指導、協調各縣市區總工會依法參與城市供水事故的調查過程,切實維護傷工職工合法權益。

        岳陽電業局:負責城市供水事故應急工作中的電力保障。

        市消防支隊:參與城市供水事故傷員搶救和人員疏散工作;協助停水后的城市緊急供水工作。

        市武警支隊:參與城市供水事故傷員搶救和人員疏散工作;協助維護事故現場的社會秩序。

        市政府新聞辦: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信息發布工作。

        市水務集團:負責市中心城區供水應急搶修工作的具體實施;在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必要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支援相關縣、市、區供水應急搶修工作。

        2.3應急工作組

        市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根據需要成立相關應急工作組。各應急工作組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在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統一指揮下,履行相應職責,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將處置情況報告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事故調查組:由市住建局負責組,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等市有關部門單位對城市供水事故進行調查,作出調查結論,評估城市供水事故影響,提出城市供水事故防范意見。

        事故處置組:由事發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針對城市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害,劃定危害區域,采取封閉、控制等保護措施,迅速消除城市供水事故危害。對求援、保障、支援隊伍的工作進行協調。及時查辦或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醫療救治組:由市衛健委負責組,迅速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咨詢評估組:由市住建局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為城市供水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幫助,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開展城市供水事故現場綜合分析,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提供參考。

        信息綜合組:由市住建局負責組織,匯總信息,報告、通報情況,分析城市供水事故進展情況;市住建局會同市政府新聞辦及時發布信息,負責受理城市供水事故發生地現場的記者采訪申請和管理工作,負責互聯網有關信息的管理和指導。

        2.4專家組

        市、縣市區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設立專家組,負責對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建議,并提供咨詢和進行技術指導。

        3.預測預警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政府監測

        市、縣市區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專業技術機構建立突發供水事故常規數據監測、安全評價、風險分析與事故分級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數據庫,確立監測點。重點加強對危險源、危險區域的監控,認真監測、收集分析供水事故信息,及時、分別、逐級向其上級報告,同時通過統一的供水事故信息系統上傳,不得謊報、瞞報、緩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同時分別向同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重要情況可以同時向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1.2群眾報告

        任何單位、個人發現供水事故,應當通過電話等各種形式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技術機構報告。鼓勵公民報警。

        3.2預警

        3.2.1信息收集

        市、縣市區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重要信息應當立即報告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

        3.2.2信息處理

        市、縣市區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單位收到供水事故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分析,必要時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會商,對供水事故的可能性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供水事故的,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人民政府通報。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將重要情況立即報告省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3.3.1信息監測、通信網絡

        水行政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監測、通信網絡。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供水事故信息系統。

        3.3.2電話報警

        市、縣市區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確定統一的報警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3.4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預警級別的確定

        (1)預警級別

        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2)預警級別的確定主體

        一般預警(Ⅳ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較大預警(Ⅲ級)由市人民政府確定,重大預警(Ⅱ級)和特別重大預警(Ⅰ級)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3)預警級別的確定程序

        市、縣市區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收集、核實供水事故信息后,組織專家會商,提出建議,報同級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審批后,按照權限決定預警級別,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并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人民政府。

        3.4.2預警發布

        預警級別確定后,由市、縣市區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按權限向社會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警報。

        3.5預警預防行動

        進入預警期后,市、縣市區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嚴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態發展擴大,并根據預警級別采取以下措施: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收集;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供水事故危害的警告或勸告,宣傳應急和防止、減輕危害的常識;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遇到供水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要求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確保通訊、交通、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3.6預警解除

        證明不可能發生供水事故時,發布預警警報的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宣布解除預警警報;已經宣布進入預警期的,立即宣布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分級

        4.1.1一般城市供水事故(Ⅳ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萬戶以上2萬戶以下城市居民連續停止供水24小時以上的。

        4.1.2較大城市供水事故(Ⅲ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2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城市居民連續停止供水36小時以上的。

        4.1.3重大城市供水事故(Ⅱ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城市居民連續停止供水48小時以上的。

        4.1.4特別重大城市供水事故(Ⅰ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萬戶以上城市居民連續停止供水72小時以上的。

        4.2應急響應行動

        4.2.1 Ⅳ級響應

        ⑴一般城市供水事故發生后,縣、市、區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⑵縣、市、區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按規定向上級報告城市供水事故情況,提出啟動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建議,向相關部門單位報告、通報有關城市供水事故情況。

        ⑶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加強對事發地縣、市、區供水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指導、監督,協助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根據需要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赴事發地指導、督促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2.2 Ⅲ級響應

        較大城市供水事故發生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領導和指揮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省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就按照省和市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⑴及時向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情況。

        ⑵向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事故情況,組織有關成員單位進行調查確認和分析評估。

        ⑶組織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立即啟動事故調查組、事故處置組、醫療救治組、咨詢評估組、信息綜合組工作,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和信息發布,并部署縣、市、區相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⑷加強與事發地縣、市、區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隨時掌握城市供水事故發展動態。

        ⑸根據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建議,通知有關應急救援機構隨時待命,為各級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⑹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隊伍救援。

        ⑺組織、協調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協調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和專家組,加強救援力量。

        ⑻及時向毗鄰或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市通報有關情況。

        4.2.3 Ⅰ級響應、Ⅱ級響應

        重大、特別重大城市供水事故發生后,由省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事發地縣、市、區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應急預案先期組織救援,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省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救援工作情況。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在省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貫徹落實省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及時向省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報告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展情況;緊密配合省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開展應急救援各項工作。

        4.3 信息報送和處理

        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事故報告系統,包括:城市供水事故的專項信息系統,信息報告和通報系統,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信息采集和報送系統等。各縣、市、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供水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主動監測,及時報告。

        4.3.1信息報告

        城市供水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報后,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

        4.3.2報告內容

        初次報告:應盡可能報告城市供水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原因初步判斷、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城市供水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報告城市供水事故的簡要經過。

        階段報告:既要報告城市供水事故發生的新情況,又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城市供水事故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發生原因等情況。

        總結報告:包括城市供水事故鑒定結論、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城市供水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分析、今后對城市供水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4.3.3報告方式

        各縣、市、區城市供水行政部門應及時將可能引發城市供水事故的信息報送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城市供水事故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的城市供水事故險情,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通報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必要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城市供水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有關部門單位、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接到城市供水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與事故相關地區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單位。有蔓延趨勢的,還應通報下級部門單位,加強預警預防工作。

        4.3.4責任報告單位

        城市供水企業、自備水源單位;城市自來水、水源水檢測機構以及與城市供水有關的單位;城市供水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各級城市自來水、水源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

        4.3.5責任報告人

        履行職責的各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從事城市供水行業的工作人員為責任報告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城市供水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援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3.6報告時限要求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單位應在知悉城市供水事故后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根據城市供水事故處置進程或上級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在城市供水事故處置結束后5日內作出總結報告。

        4.3.7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省、市有關部門單位舉報城市供水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城市供水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市有關部門單位接到舉報后,及時組織或通報有關部門單位,并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4.4指揮協調

        Ⅰ級、Ⅱ級響應啟動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救援,并及時向省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全力配合省人民政府的各項處置工作。

        Ⅲ級響應啟動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市有關部門單位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力量,組織指揮實施應急救援。

        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城市供水事故情況,統一協調市有關部門單位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事發地縣市區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在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下,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應急救援隊伍在城市供水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應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前,先期到達的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事故單位的救援力量應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發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城市供水事故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者切斷城市供水事故危害鏈。

        發生在特殊領域或跨領域、跨地區、影響嚴重的城市供水事故,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認為必要時,可指派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負責人組織指揮協調。

        Ⅳ級響應啟動后,市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指導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派員參加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也可委托事發地縣、市、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城市供水事故調查組,對城市供水事故進行調查。

        4.4.1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決定啟動市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提出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指揮協調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4.4.2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向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協調、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及時向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指導對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4.5應急處置

        城市供水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進行現場處置。事態出現急劇惡化的情況時,現場應急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應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工作。跨地區、跨領域、影響較為嚴重的城市供水事故緊急處置方案,由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并協調實施,影響特別嚴重的報少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

        4.6信息發布

        城市供水事故信息發布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新聞辦按照《岳陽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和有關規定,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信息發布工作。

        4.7應急結束

        城市供水事故隱患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救援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估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向市有關部門單位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對城市供水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5、善后工作

        5.1善后處置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城市供水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工程恢復重建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受害人員,盡快恢復城市正常供水,確保社會穩定。

        5.2社會救助

        造成城市供水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員給予賠償。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總結分析

        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縣、市、區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總結分析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完成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報告,報送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縣、市、區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報告,組織研究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措施,報送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有關部門單位。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級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包括相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組的通信錄,并定期更新。

        6.2醫療衛生保障

        城市供水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衛生部門應組織醫療衛生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6.3隊伍保障

        市水務集團和縣、市、區自來水公司應當組建企業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并作為市中心城區和各縣、市、區供水事故的第一響應隊伍。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單位的專業人員、專家參加城市供水事故處置。

        6.4技術保障

        城市供水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應由有資質的安監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城市供水事故時,安監檢測機構受有關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立即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城市供水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5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保障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藥品、醫療器械等應急物資儲備,提高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救援資金。

        7、監督管理

        7.1宣傳與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城市供水行動主管部門加強對城市供水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7.2預案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演練。

        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指導全市性和區域性城市供水事故的應急演練工作,檢驗和強化應急處置能力,并對演練效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每2年組織一次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演練。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根據自身特點,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本單位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演練。

        7.3獎勵與責任

        對在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且造成嚴重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4監督檢查

        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措施到位。

        8、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8.2預案解釋部門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2020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16日,共7天。如有異議,請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反饋。聯系電話:0730-8758202;聯系地址:岳陽市會展中心東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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