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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

        來源:湖南人大網 發布時間:2020-08-05 09:37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于2020年7月30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7月30日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

        (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反恐怖主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平安建設內容,健全反恐怖主義工作機制,加強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將反恐怖主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反恐怖主義工作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員、裝備的需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反恐怖主義工作的要求和本轄區的實際情況明確反恐怖主義工作責任人,將反恐怖主義工作納入平安建設網格化管理的內容,做好反恐怖主義相關基礎信息收集、社會治安巡防、安全隱患排查、宣傳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對村民、居民進行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第三條  省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按照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部署,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省反恐怖主義工作,制定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規范。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工作。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加強辦事機構建設,建立和完善常態化工作機制,配備必要工作人員。辦事機構負責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制定反恐怖主義工作規劃、計劃、預案和措施,建立和實施反恐怖主義工作責任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指揮反恐怖主義的專項行動和恐怖事件應對處置,做好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工作聯系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制定本行業、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反恐怖主義工作預案,開展防范技能培訓和應對處置演練,進行反恐怖主義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指導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基礎信息收集、報送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工作。

        省直有關部門根據全省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規范,制定行業或者單位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規范,并報省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備案。

         

        第六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推動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聯合反恐怖主義協作機制,構建綜合防范、應對處置體系;建立督察工作制度,對本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和下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的情況開展督察,發現問題的,責令改正,可以對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通報,并可以向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和培訓。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刊播反恐怖主義公益廣告,宣傳反恐怖主義知識。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結合日常工作,對有極端主義傾向和仇恨社會、報復社會傾向的人員進行摸底排查和幫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有關單位和人員,對本區域內的居民和流動人口進行摸底排查,對前款所述人員明確幫教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采取法治教育、心理疏導、矛盾調解、困難幫扶等幫教措施,動態掌握全面情況。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規定將在摸底排查和幫教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社會風險性評估,發現恐怖活動或者極端行為線索的,迅速調查和處置。

         

        第九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大數據所有者、管理使用者、服務提供者落實大數據領域反恐怖主義工作措施,防范利用大數據泄露、篡改、盜用和非法使用等手段制造恐怖事件。

         

        第十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依照規定,指導監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從事病源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保藏機構等,落實傳染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過程的反恐怖主義工作措施,防范利用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擴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恐怖事件。

        科研院所和其他單位的實驗室,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危險物品的管理,防止流入社會。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遭受恐怖襲擊的可能性較大以及遭受恐怖襲擊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國家機關、學校、機場、車站、醫院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儲油輸油等單位、場所、設施,以及大型文化、體育、宗教、演出等活動,確定為防范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并報本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備案。

        重點目標確定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依法履行安全防范職責。

        因拆遷等原因撤銷重點目標的,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防范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預案及出入登記、值班、巡邏、守衛檢查等防范措施,并建立工作檔案;定期組織反恐怖主義培訓和演練。

        (二)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根據要求配備、更新身份識別、緊急報警、隔離防撞、安檢防爆、無人機防御等防范和處置設備、設施。

        (三)指定相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負責反恐怖主義工作,落實反恐怖主義工作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

        (四)實行風險評估,實時監測安全威脅,完善內部安全管理機制。高風險情況下,應當啟動應急響應機制,提升安全防范等級。

        (五)每六個月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責任人員、機構設立變更和重大基礎設施改造等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對重點目標以外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單位、場所、活動、設施,其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反恐怖主義安全制度,落實安全防范責任,按照有關反恐怖主義安全規范、標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定期開展培訓、巡查等工作,確保安全防范全覆蓋。

         

        第十四條  在人員密集的廣場、學校、醫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配備公共安全視頻圖像系統、隔離防撞設施等防范恐怖襲擊的設備、設施;公安機關應當通過布設快警平臺、開展重點時段巡邏防控等方式,提高突發事件快速處置能力,防范恐怖事件發生。

         

        第十五條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備安全檢查員,并依照規定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

        (二)在業務操作場所建立視頻圖像監控和存儲系統,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收寄區域視頻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個月;

        (三)對運輸、寄遞的客戶身份、物品等進行查驗并登記,登記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二個月;

        (四)發現禁止運輸、寄遞的物品,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拒收、封存或者隔離,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旅館業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主管部門信息管理系統如實登記旅客姓名、證件類別和號碼、開房退房時間等信息。

        互聯網住宿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房源信息包括住宿房屋基本情況、房屋所有權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進行登記。

        房屋出租人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并在房屋出租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登記信息報轄區公安派出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

         

        第十七條  共享汽車等機動車租賃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的身份進行查驗,如實登記租車人身份信息、通信方式、車輛信息、租賃時間等。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機關對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人員進行背景核查、資格認定和安全監管工作。

        共享汽車、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服務提供者的網絡服務平臺的數據庫應當接入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相關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八條  二手車交易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交易雙方當事人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將交易雙方當事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交易車輛信息、交易時間等錄入主管部門信息管理系統。二手車網上交易平臺、信息發布平臺相關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個月。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成品油銷售經營者應當對散裝汽油購買人的單位、身份信息、通信方式和購買數量及用途等如實登記,錄入相關單位信息管理系統;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查驗身份的,不得銷售。

        成品油銷售站點應當確定散裝汽油加油設備和區域,并對加油過程全程監督。散裝汽油加油區域及其他重點部位實行二十四小時視頻監控,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個月。

         

        第二十條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特定物品目錄,在網絡平臺進行篩查和分析,發現客戶購買的特定物品可能用于制作武器、彈藥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應當暫停對特定物品的網絡服務,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省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必要、適度的原則確定特定物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銷售經營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通過主管部門信息系統如實登記有關信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者應當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機身上粘貼登記標志;未粘貼登記標志的,不得使用。

        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批準闖入外事活動、重大安全保衛任務警衛區域、重大活動舉辦場所、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和重點目標等空域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實施干擾、截控、捕獲和摧毀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  省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整合有關部門、社會服務機構等信息資源,推進互聯網、物聯網、區塊鏈、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與反恐怖主義工作融合,構建大數據分析庫,完善跨部門、跨地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統籌全省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進行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收集、篩查、分析、存儲,并及時向上一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相關信息。

        有關部門應當將工作中獲得的涉及恐怖主義情報信息以及查獲的涉恐人員、物品、資金等相關信息,及時報本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專業隊伍建設,建立情報信息人員選用、培訓、考核等制度;依托基層組織和有關單位建立反恐怖主義信息報告員制度,對信息報告員的誤工費、交通費、通信費等予以補助。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制定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省級應對處置預案應當包括應對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工作職責等內容;設區的市級和縣級應對處置預案應當包括處置措施、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等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要求,制定包括先期處置、自救互救、信息收集、人員安置等內容的反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

         

        第二十五條  恐怖事件發生后,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決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下列應對處置措施:

        (一)中止正在或者準備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以及大型的文化、體育、宗教、演出等活動,并對現場人員予以保護、疏散,可以在一定時間和區域內不予批準此類活動舉行;

        (二)中止或者暫停有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組織的活動,并對現場人員予以保護、疏散,可以在一定時間內變更上述單位、組織的作息時間;暫停或者限制娛樂、服務性場所營業;

        (三)對出入公路、水路的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物品等進行檢查;

        (四)暫停或者限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化學品和生物危險品等物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等活動;

        (五)加強對重點目標、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設施的巡邏、檢查、監控和保衛,組織專門力量加強安全防范;

        (六)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嚴格監控,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和其他必要的應對處置措施。

        前款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應當按照及時、必要的原則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適用的時間和空間范圍。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房屋出租人未如實登記承租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或者未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登記信息報轄區公安派出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二手車交易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對交易雙方當事人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交易當事人提供服務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銷售經營者未通過主管部門信息系統如實登記有關信息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是單位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是個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者未通過主管部門信息系統如實登記有關信息或者未在機身上粘貼登記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是單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是個人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發現客戶購買特定物品可能用于制作危險物品而未及時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處罰。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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