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基本情況: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500185520490U),地址:邵陽市雙清區東大路675號,郵政編碼:422000,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身份證號:3101101968*****617)。
根據2018年11月9日現場檢查情況,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對你單位在“岳陽巴陵書香創客館”項目中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有關規定的事宜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該工程于2017年6月28日開工建設,至2018年11月30日主體工程已完工,施工現場揚塵治理不到位。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關于岳陽巴陵書香創客館的揚塵治理不到位的調查筆錄;
2、現場揚塵治理不到位的照片。
違反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
該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進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十日內,向 岳陽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 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