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名稱:岳陽和城置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00MA4PA6YX4E),地址:岳陽市岳陽樓區冷水鋪路春華家園101室,郵政編碼:414000,法定代表人:向前(身份證號:4301031970*****013)。
根據2018年11月2日現場檢查情況,本局于2019年4月22日對你單位在“中建·嘉和城”項目中涉嫌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三條有關規定的事宜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該工程于2018年5月21日開工建設,至2018年11月2日,該工程面積約35萬㎡,共24棟,除16#未開工,其余已施工基礎、主體,最高12層,你單位尚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我局在查辦行政違法行為過程中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關于“中建·嘉和城”工程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注冊手續提前施工的調查筆錄;
2、現場已施工情況的照片;
3、你單位出具的接受處罰的承諾書。
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岳建罰告字〔2019〕第5號)。
我局認為,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陳述申辯,但未提出聽證要求。你單位在“中建·嘉和城”工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鑒于陳述申辯情況,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對你單位涉嫌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1、責令岳陽和城置業有限公司立即停工整改;
2、限期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3、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項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一)的規定對岳陽和城置業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200000.00元)。
上述罰(沒)款,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罰款票據并將罰款繳至岳陽市財政局,相關單據應注明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十日內,向岳陽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岳陽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