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湖南聯創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葒,董事長
被處罰人:袁葒,女,公民身份號碼:430602****1204108X
被處罰人:蘭定波,男,公民身份號碼:430303****12062035
湖南聯創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聯創公司)在華容縣“華容明珠三期”監理的工程項目,在拆卸塔式起重機過程中發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一案,經調查取證,現查明:
一、違法事實
湖南聯創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聯創公司)在華容縣“華容明珠三期”監理的工程項目,在拆卸塔式起重機過程中發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
二、法律依據
相關行為違反了下列法律、法規和規章:
1、湖南聯創公司
在華容縣“華容明珠三期”監理的工程項目,在拆卸塔式起重機過程中發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袁葒
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十四條之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以個人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
3、蘭定波
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十四條之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之規定,處以吊銷監理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并處以個人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
三、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之規定,對湖南聯創公司處以人民幣500000元(大寫金額:伍拾元整)罰款,對袁葒處以(個人上一年年收入40%)人民幣40000元(大寫金額:肆萬元整)罰款,對蘭定波處以(個人上一年年收入40%)人民幣28000元(大寫金額:貳萬捌仟元整)罰款并處以吊銷監理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2019年9月19日,我局向三名被處罰人分別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岳建罰告字〔2019〕63號、65號、66號),三名被處罰人均未進行陳述和申辯,現決定如下:
經岳政辦函(2019)34號文件決定,對湖南聯創公司處以人民幣500000元(大寫金額:伍拾元整)罰款,對袁葒處以(個人上一年年收入40%)人民幣40000元(大寫金額:肆萬元整)罰款,對蘭定波處以(個人上一年年收入40%)人民幣28000元(大寫金額:貳萬捌仟元整)罰款并處以吊銷監理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限在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開具罰沒款票據并將罰款繳至岳陽市財政局,相關單據應注明“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罰沒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三名被處罰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岳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