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岳陽市長江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營業執照:9143060070733598xw),辦公地點:岳陽市五里牌路485號長江大廈六樓,法定代表人:湯波(430103******011013)。
根據岳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有關資料,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對你單位涉嫌在王家河巴陵東路至大嘴堤段污泥處理工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等規定將工程轉包給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2012年6月11日你單位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成為王家河巴陵東路至大嘴堤污泥處理工程第二標段項目施工中標人(中標金額276.78萬元)。2013年1月你單位將該項目的施工任務承包給李劍軍(430602******252530)個人,且在轉包協議書中明確該項目的業主工程款到位后,長江水利水電安裝公司扣除管理費后將剩余部分資金及時支付給李劍軍個人。前述行為違反《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等規定。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市紀委線索移交資料中的問詢記錄;
2、市長江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公司提供的2013-2018年間運營情況匯報;
3、市長江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公司王家河巴陵東路至大嘴堤段污泥處理工程第二標段中標通知書;
4、市長江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公司王家河巴陵東路至大嘴堤段污泥處理工程合同協議書。
5、市長江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公司與李劍軍簽訂的《王家河清淤標段項目項目管理協議書》。
6、市長江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公司承接王家河東路至大嘴堤段污泥處理工程第二標段項目資金開支情況。
7、關于請求核定王家河清淤二期違法所得數額的報告
我局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岳建罰告字〔2019〕第69號)。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了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等要求。
現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三> 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萬貳仟元貳佰元(52200.00元);
2、對你單位處以罰款貳萬柒仟柒佰元(27700.00元);
上述罰(沒)款,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來開具罰款票據并將罰款繳至市財政局,相關單據應注明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十日內,向岳陽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岳陽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