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岳陽江南廣德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華,總經理
被處罰人:中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曉岳,董事長
被處罰人:申學政,男,公民身份碼:43010319631201****
被處罰人:友誼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海岸,總經理
岳陽江南廣德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岳陽江南廣德公司)建設的工程項目違法擅自施工,中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浩建設公司)承建該工程項目違法擅自施工,友誼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誼國際工程公司)對該工程項目未依法實施監理一案,經調查取證,現查明:
一、違法事實
岳陽江南廣德公司在市桐子嶺路建設“集美東方一期”工程項目,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中浩建設公司承包建設該工程項目,在建設單位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情況下擅自施工;友誼國際工程公司在該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時仍然實施監理。該項目現主體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價約336萬元。
二、法律依據
相關行為違反了下列法律、法規和規章:
1、岳陽江南廣德公司
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2、中浩建設公司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第十二條之規定,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3、申學政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第二條和第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4、友誼國際工程公司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十四條第三款,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處罰決定
鑒于該工程各責任主體具有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和配合執法查處等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經局案件審查會議集體研究,岳陽江南廣德公司、中浩建設公司和友誼國際工程公司不予以行政處罰,即責令限期改正。
2019年6月27日,我局向四名被處罰人分別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岳建罰告字〔2019〕40號、41號、42號、43號),四名被處罰人均未進行陳述和申辯,現決定如下:
責令岳陽江南廣德公司,必須限期按照規定對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進行整改合格。責令中浩建設公司,對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按照規定進行整改合格。責令友誼國際工程公司限期整改,必須督促岳陽江南廣德公司和中浩建設公司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合格。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項目建設中存在違法行為,將對責任主體依法從重予以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四名被處罰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岳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