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名稱:岳陽南湖天著置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00MA4PD07G37),地址:岳陽市南湖新區南湖游路16號藍湖水岸A棟102門面,郵政編碼:414000,法定代表人:劉學文(身份證號:430602******040435)。
根據2019年2月22日現場檢查情況,本局于2019年10月29日對你單位在“南湖天著”項目中涉嫌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三條有關規定的事宜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該工程于2018年12月開工建設,至2019年2月22日,現場已施工至1#、2#棟施工至主體二層,3#、4#棟基礎施工,5#、6#、7#、8#土方開挖完工,你單位尚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我局在查辦行政違法行為過程中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關于南湖天著工程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注冊手續提前施工的調查筆錄;
2、現場已施工情況的照片。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岳建罰告字〔2019〕第73號)。
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未提出聽證要求。因此,我局對你單位涉嫌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三條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1、責令岳陽南湖天著置業有限公司立即停工整改;
2、限期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3、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項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三)的規定對岳陽南湖天著置業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伍拾萬元(500000.00元)。
上述罰(沒)款,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罰款票據并將罰款繳至岳陽市財政局,相關單據應注明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十日內,向岳陽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岳陽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