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名稱:岳陽禹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00MA4L32AX9H),地址:湖南城陵磯新港區科恒2#樓312#房,郵政編碼:414000,法定代表人:胡澤平(身份證號:430602******085055)。
根據2019年11月5日現場檢查情況,本局于2019年10月29日對你單位在“疾控中心房屋拆除及渣土外運”項目中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有關規定的事宜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該工程于2019年8月15日開工建設,至2019年11月5日已拆除臨街門面,施工現場揚塵治理不到位。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關于疾控中心房屋拆除及渣土外運的揚塵治理不到位的調查筆錄;
2、現場揚塵治理不到位的照片。
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岳建罰告字〔2019〕第80號)。
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陳述申辯,但未提出聽證要求。鑒于陳述申辯情況,我局對你單位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1、責令改正,應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或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2、處以罰款人民幣伍萬元(50000元)。
上述罰(沒)款,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罰款票據并將罰款繳至岳陽市財政局,相關單據應注明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十日內,向岳陽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岳陽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