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名稱:廣東黃河實業集團岳陽酒店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00666343712T);地址:湖南省岳陽市南湖新區湖濱黃河大道1號2007室; 郵政編碼:414000;法定代表人:吳樹斌,性別:男,年齡:38,電話號碼:07308878100。
根據檢查發現你單位在“洞庭湖度假酒店”工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我局于2020年6月4日對你單位涉嫌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三條有關規定的事宜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該工程于2011年開工建設,至2019年6月12日,現場主體已封頂完工,涉案的建筑面積約63258平方米,調查時項目主體已完工,準備進行裝飾施工,你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注冊手續擅自施工。
我局在查辦行政違法行為過程中已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初步調查問詢筆錄),證明案件來源的事實。
2、現場檢查筆錄附的照片,證明違法建設工程現狀情況事實。
3、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建設洞庭湖度假酒店項目的地址、建設現狀及相關審批手續辦理情況,4、授權委托書原件一份,證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違法建設工程行政處罰相關事宜的事實。
5、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身份情況的事實。
6、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身份情況的事實。
7、《關于請求減輕“洞庭湖度假酒店”項目行政處罰的報告》一份,證明該項目存在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我局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岳建罰告字〔2020〕第5號)。
我局認為,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要求,你單位在“洞庭湖度假酒店”建設過程中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擅自施工,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三條有關規定。現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行政處罰法》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和《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輕微違法行為的處罰基準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1、立即停工整改;
2、責令當事人廣東黃河實業集團岳陽酒店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3、對當事人廣東黃河實業集團岳陽酒店有限公司處以20萬元的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上述罰(沒)款,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罰款票據并將罰款繳至岳陽市財政局,相關單據應注明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十日內,向岳陽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岳陽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