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名稱:岳陽星浩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00MA4PW9Y7X6);地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桐子嶺路(紅盾新村11棟305號); 郵政編碼:414000;法定代表人:李浩,聯系人:宋京新,聯系電話:13975636848。
根據檢查發現你單位在“匯景城”工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我局于2020年6月4日對你單位涉嫌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三條有關規定的事宜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該工程于2018年12月開工建設,至2019年9月25日,現場1#棟主體完成6層,4#棟主體已完成5層,8#棟為二層售樓部,現已裝修完畢,5、6、7#棟正在基礎施工,涉案的建筑面積約19000平方米,你單位未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注冊手續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擅自施工。
我局在查辦行政違法行為過程中已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初步調查問詢筆錄),證明案件來源的事實。
2、現場檢查筆錄附的照片,證明違法建設工程現狀情況事實。
3、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建設“匯景城項目”的地址、建設現狀及相關審批手續辦理情況。
4、授權委托書原件一份,證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違法建設工程行政處罰相關事宜的事實。
5、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身份情況的事實。
6、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身份情況的事實。
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岳建罰告字〔2020〕第6號)。
我局認為,你單位在法定期限為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要求,你單位在“匯景城”項目建設過程中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擅自施工,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三條有關規定。現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和《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輕微違法行為的處罰基準,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1、立即停工整改;
2、責令當事人岳陽星浩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3、對當事人岳陽星浩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處以20萬元的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上述罰(沒)款,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罰款票據并將罰款繳至岳陽市財政局,相關單據應注明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十日內,向岳陽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岳陽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