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名稱:湖南晨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00MA4Q7TFGIE),地址:岳陽市巴陵東路君臨國際新城1號樓23樓,郵編:414000,法人代表:張建紅 聯系電話:15367003738
根據我局專項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在恒金國際中心一期(5、6、7、8號棟)項目中存在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行為,我局于2019年12 月 9日對你公司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該項目2019年3月開工建設,建筑面積為53491平方米,存在在施工現場采用自拌設備攪拌砂漿的違法行為,違規使用自拌砂漿共計500噸。
我局在查辦行政違法行為過程中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隱患停工整改通知書》;
2、現場攪拌砂漿取證照片;
3、對現場負責人張建紅的調查詢問筆錄;
4、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
我局于2020 年1月8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岳建罰告字〔2020〕第4號)。
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了陳述申辯,經過復核,我局認為你(單位)及時糾正了違法行為,陳述申辯的理由具有合理性,可以酌情減輕處罰。綜上,我局認為你單位在“恒金國際中心一期(5、6、7、8號棟)項目”工程中違反了《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第十七條、《岳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七項相關規定。現依據《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對你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1、湖南晨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處以30000.00元罰款(人民幣叁萬元);
2、該項目不得參加國家、省和市有關工程評獎活動。
上述罰(沒)款,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罰款票據并將罰款繳至岳陽市財政局,相關單據應注明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十日內,向岳陽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君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