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7—01025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
為進一步整治房地產開發、銷售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項目建設監管
(一)加強土地供后監管。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竣工時間要求,加快商品房項目建設和上市節奏,盡快形成有效供應。
(二)加強規劃和建設條件的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的規劃和建設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更改規劃和建設條件。
(三)加強基本建設程序管理。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經批復、審查合格并備案后方可使用。項目必須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建設。
(四)嚴格質量安全管理。強化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質量首要責任,嚴格落實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參建各方主體責任,并實行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制。
二、規范商品房交易秩序
(一)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許可后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在售樓現場醒目位置公示預售房源的位置、面積、單價、總價等信息,不得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取得預(現)售許可(備案)的商品房項目,應及時做好樓盤銷售臺賬備查。
(二)商品房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加強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管理,合同登記備案后,除依法可撤銷的情形外,不得撤銷。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按項目監制備案價格對外銷售,不得收取監制價格范圍之外的其他任何價款或費用,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四)住建部門應當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提供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書面承諾,并在樓盤銷售現場予以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要認真履行承諾,不得以提高住房銷售價格、減少價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購房人簽署自愿放棄住房公積金貸款權利的書面文件。
(五)加強存量房交易管理。住建部門應加強房源信息發布管理,提供房源核驗服務;全面實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制度,存量房交易合同未經登記備案,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推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保障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
三、強化項目交付管理
(一)項目中配套的公共設施,國土、規劃、住建等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能,在土地出讓、規劃、建設時就移交和使用方面進行明確與管理,公共配套設施應按開發項目建設總量進行統一規劃,并與項目同步規劃建設、同步驗收交付。
(二)明確項目交房條件與標準,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專業驗收和竣工驗收,確保建筑主體、小區公共配套以及消防、供水、燃氣、供電、環境衛生、電梯等生活基礎設施符合國家強制性規定。非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不得分期辦理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備案,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規定選聘好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積極承擔保修期內的各類保修責任。
四、加強部門聯動監管
(一)成立岳陽市房地產市場綜合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發改、國土、住建、規劃、公安、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各職能部門要通力合作、齊抓共管、互通信息、形成合力,確保調控政策落到實處。要建立巡查發現、調查核實、依法查處、復查鞏固等各環節緊密銜接的長效機制,確保執法整治成效。
(二)全面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與評價體系,科學評定房地產企業信用等級,嚴格落實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制度,推行房地產經紀人員實名服務制度,推行信用評價成果與行政審批掛鉤,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聯合管理機制,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和人員實行“黑名單”和“定期曝光”制度,由相關部門將其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錄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依據相關規定禁止參與我市土地一級市場競拍;被列入“黑名單”的人員禁止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相關業務。建立房地產管理大數據平臺,實現全域信息化管理。加大巡查執法力度,對懲戒對象實施重點監察、全過程監管。
五、加大執法查處力度
(一)對項目建設階段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1.國土部門對未按時開竣工、閑置土地、故意囤地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采取征收土地閑置費、收回土地、限制參與土地競買等措施進行查處。
2.規劃部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3.住建部門對違反建設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和質量安全有關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依法采取責令停工、限期改正、上報不良行為記錄、差別化管理、經濟罰款等措施進行查處。
4.其他項目建設階段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環節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1.發改部門依法查處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1)銷售商品房不明碼標價、未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或者標示信息不全,未按照規定內容明碼標價;或者采取多種方式明碼標價,標價內容不一致的;
(2)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未在規定時間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未實行“一套一標”,未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的;
(3)在標價和公示的收費之外加價、另行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4)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的;
(5)捏造、散布虛假漲價信息,哄抬房價,推動房價過快、過高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價格秩序的;
(6)其他依法應由發改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
2.工商部門依法查處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1)發布虛假廣告的;
(2)存在合同違法行為的;
(3)其他依法應由工商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
3.住建部門依法查處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1)商品房交付時未提供經住建部門審核的樓盤表、測繪報告(含分攤方案)造成面積誤差糾紛的;
(2)未取得預(現)售許可證(備案)或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電商平臺、機構,以認籌、預訂、吸納會員、購買基金或者理財產品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購房定金、預訂款等費用的;
(3)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和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4)未及時辦理網上簽約和合同備案手續的;
(5)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將合同約定的預售購房款繳入監管賬戶的;
(6)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的;
(7)其他依法應由住建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環節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三)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1.發改部門依法查處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1)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擅自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
(2)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房地產經紀人員捏造、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
(3)房地產經紀機構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或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
(4)房地產經濟機構在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情況下,仍然收取傭金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
(5)兩家或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未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費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
(6)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房地產經紀人員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
(7)其他房地產交易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2.住建部門依法查處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1)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2)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且未經委托人同意的;
(3)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房地產經紀人員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4)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以及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的;
(5)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的;
(6)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7)其他擾亂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3.公安部門依法查處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1)詐騙房地產交易或經營活動當事人錢財的;
(2)其他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
4.稅務部門依法查處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房地產經紀人員在房地產交易或經營活動中的偷稅、逃稅、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
5.工商部門依法查處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1)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
(2)發布虛假廣告的;
(3)利用顯失公平的合同格式條款侵害購房人合法權益的;
(4)其他違反市場主體資格、廣告、合同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6.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依法查處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1)違反承諾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2)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的;
(3)其他違反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7.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