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樓區交通建設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交通局、南湖新區交通建設局、城陵磯新港區規劃建設部,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科(室):
為確保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有序規范實施,強化標準執行和實施過程把關。經研究,特制定《岳陽市主城區海綿城市項目建設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7年6月26日
岳陽市主城區海綿城市項目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積極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打造岳陽海綿城市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2號)、《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構建(試行)》(建城函〔2014〕275號)、《岳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岳政辦發〔2017〕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主城區(含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項目),其海綿城市建設設施的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審查備案、招標投標、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和竣工驗收(備案)等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建設費用納入項目投資。
第四條 受理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申請時,應當核查規劃部門審批的相關控制指標,包括屋頂綠地率、透水鋪裝率、下沉式綠地率、雨水徑流率、固體懸浮物消減率、城市水體水質達到地表水標準、區域內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和中水回用利用率等。
第五條 在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時,應當同步從市海綿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海綿辦)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對該項目是否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進行評審,并將評審意見納入初步設計批復。
第六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對其海綿城市建設設施技術方案進行審查,出具的審查合格書應當對海綿城市建設設施控制性指標符合性予以說明。對于未達到規劃條件中控制指標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七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海綿城市建設設施內容確需變更設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進行審查,所變更內容不得低于原設計目標標準。
第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控制價備案時,應當審查其海綿城市建設造價清單;其海綿城市建設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整體發包。
第九條 海綿城市建設設施施工內容應依法辦理質量安全監督備案手續,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海綿城市工程或設施建設規范和實施階段特點,單獨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驗收計劃,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括海綿城市建設施工專項監督意見,對責任主體履行質量責任情況和工程實體質量狀況加大監督抽查力度,對建設過程中各方責任主體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依程序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審查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方案時,必須核查其海綿城市建設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步(可同步分階段、分區域、分期)申報驗收;現場監督時,應當督促工程實體質量和施工技術資料按照相關施工驗收規范和評價標準執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注明海綿城市設施的內容和實際情況。
第十二條 在接收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時,應當核查其海綿城市建設設施施工技術資料與主體工程建設項目檔案一并移交。
第十三條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和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交通局、城陵磯新港區規劃建設部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規定的,將進行問責和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