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推動信訪事項依法依規、及時就地解決,維護正常信訪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以及上述機關單位中對信訪工作負有領導責任或者直接責任的人員。
第三條 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客觀公正,懲教結合、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責任單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進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作出決策,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惡性事件或者群體性事件的;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或者亂作為,失職瀆職,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三)因重大過失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四)主要領導不及時處理重要來信、來訪或者不及時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五)對疑難復雜的信訪問題,未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領導專辦責任,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拒不辦理上級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督辦的重要信訪事項,或者編造、虛報材料欺騙上級機關的;
(七)拒不執行有關機關提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惡性事件或者群體性事件的;
(八)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越級集體上訪后,未認真落實上級機關的明確處理意見,導致矛盾激化、事態擴大或者引發重復越級集體上訪的;
(九)不按照有關規定落實上級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一)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工作作風簡單粗暴、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二)對信訪事項應當受理、登記、轉送、交辦、答復而未按照規定辦理或者逾期未辦結,或者應當履行督查督辦職責而未履行,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三)對重大信訪突出問題和集體上訪,應當到現場處置而未到現場處置,或者雖到現場但處置不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四)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關情況違規轉給或者透露給被檢舉揭發對象或者無關人員的;
(十五)因信訪問題處理不當,引發負面輿情,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六)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進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應當區分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但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班子成員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班子成員個人的責任。
第六條 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執行。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實施。
第七條 負有信訪工作集體責任的單位,具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領導班子進行調整處理。
負有信訪工作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人員,具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給予誡勉談話或者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條 對本辦法施行后發生的應當追究信訪工作責任的情形,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第九條 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決定作出前,應當聽取責任追究對象的說明和申辯。
第十條 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應當制作《責任追究決定書》。
《責任追究決定書》應當寫明責任追究的事實、依據、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以及受理機關等。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決定書》作出后,應當在30日內向被追究責任的單位,或者被追究責任者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宣布。對被追究責任的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責任追究材料歸入個人人事檔案,作為業績評定、獎勵處罰、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對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責任追究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責任追究的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責任追究決定機關在收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單位或者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受到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年度信訪工作先進單位。
受到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個人,當年年度考核和評先評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將本地區每年度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情況匯總書面報告同級黨委、政府,按規定權限視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