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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的通知

        來源:省住建廳 發布時間:2018-09-12 08:52

        各市(州)城鄉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房產局(住房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消防支隊、質量技術監督局:

        經研究,我廳會同發改、財政、國土、消防總隊、質監等部門制定了《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

        湖南省公安消防總隊       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8月13日


        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

        為加強既有住宅適老設施改造工作,完善全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質,方便居民生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全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縣級以上(含縣級)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并投入使用,未設電梯,近期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或計劃,滿足安全要求的既有住宅。

        二、實施原則

        (一)堅持“政府引導、有序推進,業主自愿、保障安全,簡化手續、便民利民,屬地管理、依法監管”的原則。

        (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滿足城市規劃、建筑結構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日照及應急疏散等要求。

        (三)既有住宅以單元或者樓棟為單位增設電梯。增設電梯應當經該單元或者樓棟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下簡稱“雙三分之二”) 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就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籌集以及電梯運行、保養、維修等費用的分擔達成書面協議。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或者影響業主專有部分采光、通風的,還應當同時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

        (四)增設電梯用地應位于既有住宅小區建設用地建筑紅線范圍內,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公園綠地,不得破壞既有建筑結構,不得壓占地下管線,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五)市州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根據各地實際,組織摸底調查,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具備增設電梯條件的既有住宅進行調查統計,確定年度實施計劃,分類、分地區、分年度推進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三、資金籌集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費用及電梯運行、保養、維修等費用,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業主協商,按一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業主可自行協商出資比例,也可按照所在樓層和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分攤出資比例。

        (二)業主可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業主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四)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及相關產業投資基金參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

        增設電梯所籌集的資金及使用情況應當在小區顯著位置公布,接受監督。

        四、實施主體

        同意增設電梯的所有業主是增設電梯的申請主體。經申請主體協商同意,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電梯制造、安裝企業、勘察、設計單位等作為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協調工程報建、設備采購、工程實施、運行管理、維護保養等相關工作。

        鼓勵企業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的方式整體運作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

        五、組織實施

        (一)制定實施方案。實施主體應組織編制增設電梯實施方案。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同時增設多臺電梯的,可一并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主要包括:

        1.規劃用地、建筑結構、消防安全、噪聲影響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包括有資質單位出具的住宅安全性鑒定報告、電力增容方案等;

        2.增設電梯的方案設計及工程投資估算;

        3.工程建設費用籌集方案;

        4.電梯運行管理及維護保養費用分攤方案;

        5.其他必要的內容。

        (二)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實施主體應當將實施方案征求業主意見,并對征求意見的全過程和結果負責。

        1.實施主體應當在本單元或者樓棟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公示增設電梯的有關事項,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內容包括經該單元或者樓棟“雙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證明材料、增設電梯的實施方案等;

        2.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由業主協商解決。

        (三)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經業主充分協商同意,由實施主體持增設電梯實施方案、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證明材料等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增設電梯事宜。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接受申請并初審通過后上報城鄉規劃部門;由城鄉規劃部門牽頭召集住建(房產)、發改、財政、國土、消防、質監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各市州、縣市城市規劃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申報材料清單。

        聯合審查通過后3個工作日內,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經聯合審查通過的方案設計文件,在增設電梯的小區范圍內顯著位置公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核發審查意見書。

        (四)施工圖設計及審查。方案設計審查通過后,實施主體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施工圖審查手續。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增設電梯施工。

        (五)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手續。實施主體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并持聯合審查同意意見向住建部門申報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實施主體可委托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六)辦理竣工驗收等手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施工安裝,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相關規定要求。實施主體對增設電梯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且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實施主體應當依法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合格的,實施主體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六、使用管理及維護

        電梯共有人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第三方運檢機構或者協商明確其中一個共有人管理電梯,受托人(單位)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質監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委托原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七、支持政策

        (一)財政支持

        各地要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依法開展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等情況,自行確定具體補助標準,統籌整合相關資金,支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二)稅費支持

        支持鼓勵擁有建筑技術、新材料制造和電梯設備安裝的國有大型企業、民營企業參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繳納國家規定的建設領域各類保證金時,可按照規定享受減免政策。

        (三)金融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開辟綠色通道,提供多樣化金融服務。

        (四)其他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不征收增容地價,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八、產權面積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后增加的公共建筑面積,計入房屋公攤面積,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九、職責分工

        城鄉規劃、住建(房產)、發改、財政、國土、消防、質監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簡化、便民的原則,根據各自職責分工,結合實際,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實施辦法,認真做好聯合審查和把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等要積極做好居民的政策宣傳和相關協調工作。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施工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設計單位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指導、協助。

        十、協商解決機制

        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其所有權和相鄰等民事權益而提出補償等要求的,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或者村委會應當應業主請求,依照法定職權與程序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業主之間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十一、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過程中涉及多個主管部門職能的事項,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建(房產)、發改、財政、國土、消防、質監等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協商解決。

        十二、其他建制鎮開展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可參考本意見執行。各地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

        十三、本意見自2018年10月1日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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