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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辦法》的通知

        來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時間:2019-08-30 08:21

        HNPR—2019—14015

        湘建建〔2019〕134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五部門

        關于印發《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竣工聯合驗收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國家安全局、人民防空辦公室、氣象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深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24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18〕76號)精神,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優化我省建設工程項目驗收流程,推動我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辦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國家安全廳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湖南省氣象局

        2019年7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竣工聯合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深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24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18〕76號)精神,優化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流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筑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竣工聯合驗收,是指在建筑工程項目完工后,對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規劃條件核實、建設用地檢查核驗、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備案、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特定工程和場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驗收、建設工程城建檔案驗收等,按“線上辦理、信息共享、并聯驗收、加強指導、限時辦結、統一確認”的方式進行的聯合驗收。

        第四條  竣工聯合驗收全部流程通過“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辦理。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國家安全、自然資源、人防、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相關專項驗收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為竣工聯合驗收牽頭部門(以下簡稱“牽頭部門”),負責聯合驗收有關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六條  省級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公布全省范圍內本部門的建筑工程項目驗收標準和材料清單,并結合工程建設進度開展監督檢查和服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技術規范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章  驗收程序及要求

        第八條  建筑工程項目已完工且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竣工驗收條件后,建設單位通過系統向牽頭部門申請竣工聯合驗收。

        第九條  建設單位通過系統完成驗收資料提交后,牽頭部門通過系統將申請驗收資料推送至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

        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向牽頭部門反饋資料審核意見。資料符合要求的,反饋資料審核合格的意見;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饋資料審核不合格的意見,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關規定,本部門不需進行專項驗收的,相應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出具不需進行專項驗收的意見。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未在規定時間反饋資料審核意見的,視同資料審核合格。

        牽頭部門負責匯總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反饋的意見,資料驗收合格的,通過系統向建設單位出具受理告知單;資料驗收不合格的,通過系統向建設單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單,一次性告知審核不通過的理由。

        第十條  對已受理的事項,牽頭部門確定現場驗收時段,并通過系統通知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在確定的時段內可單獨前往或會同其他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共同進行現場驗收工作,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做好現場驗收準備。

        不需現場驗收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應及時在系統里反饋不需現場驗收的意見給牽頭部門。

        第十一條  現場驗收結束后,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出具專項驗收意見書。驗收通過的,出具通過意見;驗收不通過的,注明不通過的理由、法定依據及整改意見。系統自動生成聯合驗收意見匯總表,推送給專項驗收部門及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  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牽頭單位通過系統推送的申請資料后8個工作日內出具專項驗收意見書。

        第十三條  未按時出具專項驗收意見書的,牽頭部門負責督促相應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出具。系統將逾期信息推送至相關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專項驗收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應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設單位應再次通過系統向牽頭部門申請聯合驗收。

        再次申請聯合驗收時,專項驗收原已通過且涉及本部門驗收事項的情況未發生改變的,相應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應出具“維持原驗收結論”的意見,不再進行驗收,并于8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將意見推送至牽頭部門。逾期未向牽頭部門反饋意見的,視同維持原驗收結論。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通過系統向牽頭部門申請提前指導服務。牽頭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申請后,將建設單位申請的提前指導服務事項通知通過系統推送至相應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在收到通知后,于8個工作日內完成指導服務,通過系統一次性提出指導服務意見,并推送至建設單位。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市州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符合本地區的建筑工程項目竣工聯合驗收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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