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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來源:市住建局 發布時間:2023-07-28 10:5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確保房地產項目工程建設和交付,保障房地產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以下簡稱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預售許可后,向買受人收取的購房款(包括以定金、首付款、按揭貸款、公積金貸款等方式支付的購房款)。

          第四條 住建部門是預售資金監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本市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承擔岳陽樓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新區、臨港新區預售資金監管的行政輔助性工作。各縣(市)、云溪區、君山區、屈原管理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劃內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岳陽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市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岳陽監管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指導商業銀行做好預售資金的監控工作。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應當遵循政府指導、多方監管、專款專用、保障建設、防控風險、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監管銀行及賬戶管理

          第六條 市住建局會同市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岳陽監管分局、市金融辦綜合商業銀行資信狀況、監管能力、服務水平等因素,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能夠承接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名錄庫并在市住建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每年定期對進入名錄庫的商業銀行進行評價,將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監管銀行從名錄庫中剔除。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后、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在監管銀行名錄庫中任選一家銀行,申請設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并與預售資金監管部門、監管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三方協議)。

          第八條 一個房地產項目原則上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監管銀行,按照一次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開設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載明,并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以及住建部門網站進行公示。

          第九條 監管賬戶僅限本項目預售資金的繳存、使用,不可支取現金,不得辦理質押,不得作為保證金賬戶及辦理其他業務。

          第三章  預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購房款全部存入監管賬戶,不得以任何理由緩存或將預售資金轉存至非監管賬戶。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將發放的商品房按揭貸款和公積金貸款以單個商品房買賣合同為單位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第十二條 監管銀行應加強對監管賬戶資金的日常監控,指定專人定期核查,發現預售資金未及時、足額存入監管賬戶的,應將該情況書面告知預售資金監管部門,由預售資金監管部門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

          第十三條 預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用于本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后發生的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材料款、設施設備款、法定稅費,償還銀行開發貸款本息和本項目建設的其他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監管銀行應配合預售資金監管部門實現商品房預售款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和商業銀行業務管理系統數據實時共享、全程網辦。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使用預售資金前應當將申請用款的依據通過預售資金監管系統進行網上備案,并提供真實、準確的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及賬號。經預售資金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再根據工程進度、款項用途和相關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使用預售資金。

          第十六條 預售資金監管部門收到預售資金用款申請經調查核實后,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同意用款審批手續;不同意的,應及時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監管銀行應當根據用款審批電子指令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賬手續將資金支付給收款單位,并將付款信息及時上傳至預售資金監管系統。

          第十八條 當監管賬戶在留足該項目后續建設所需資金總額120%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申請將富余資金撥付至指定賬戶或自有賬戶,但應出具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已按進度支付、償還銀行開發貸款本息、稅款清繳的證明。

          第十九條 房地產項目辦理商品房不動產首次登記,并達到買受人可單方辦理轉移登記的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憑預售資金監管部門出具的《預售資金解除監管通知書》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解除手續。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保全、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憑非監管銀行出具的現金保函,報預售資金監管部門及監管銀行同意后,置換同等額度的監管資金,但置換金額不得超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30%。

          第二十二條 預售資金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房地產項目的動態監管、日常巡查,并將巡查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購房款未進入或未全額進入監管賬戶、收取其他名目款項,逃避或變相逃避監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不按申請用途使用監管資金等行為的,由預售資金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監管協議約定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預售資金監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三方協議約定暫停該項目商品房網簽、備案,并計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管銀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或者三方協議約定將監管資金及時足額入賬、撥付監管額度內資金的,擅自支付或者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挪用監管資金的,或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監管銀行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負責追回擅自支付挪用的資金,并由市住建局會同市金融辦、市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岳陽監管分局暫停與該銀行預售資金監管合作或取消該銀行在本市范圍內開展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資格,并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錄庫中剔除。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及商業銀行從業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預售的工業地產及其他房地產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可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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