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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業操作規程

        來源:岳陽市住建局 發布時間:2017-06-27 16: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造價咨詢業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保證工程造價咨詢執業質量,促進工程造價咨詢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192號令)、《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149號令)、《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操作指導規程》(中價協〔2002〕第01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咨詢企業向委托人提供的專業咨詢服務,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全過程或某階段的造價咨詢服務。

        工程造價咨詢按工程項目的進程可分為決策階段、設計階段、交易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階段的工程造價咨詢。

        (一)決策階段造價咨詢,包括建設項目投資策劃、編制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備案)報告、建設項目投資估算及建設項目財務評價,投資估算的編制與審查。

        (二)設計階段造價咨詢,包括項目擴初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制、審查和調整。包括單位、單項工程及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總概算的編制與審查;單位、單項工程和建設項目施工圖總預算的編制與審查;提出工程設計、施工方案的優化建議,各方案工程造價的編制與比選。

        (三)交易階段造價咨詢,包括參與工程招標文件編制、施工合同相關造價條款的擬定、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與審查,各類投標報價合理性的分析及招標清標,工程合同價款的確定。

        (四)施工階段造價咨詢,包括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相關合同條款履行過程的管理,工程計量支付的確定,工程款申請支付,施工過程的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的處理及調整,以及新增單價的審查和設備材料詢價與確認等。

        (五)竣工階段造價咨詢,包括對各類工程的竣工結算進行編制與審查,工程造價鑒證等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均應遵守本操作規程。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依法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

        第五條  省和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操作規程的監督執行,具體工作可委托相應造價管理協會進行。

        第二章 一般原則和程序

        第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操作規程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專業規定要求和相應的標準、規范、技術文件要求,體現公正、公平、公開的執業原則。

        (一)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以法律為準繩,客觀、真實地執業并出具業務報告。

        (二)在咨詢項目開展過程中,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必須對所接觸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表現出尊重和誠信。不應對委托人隱瞞有關工作情況,并應履行對委托人的有關承諾。

        (三)咨詢人員有義務保護有關委托人的各種事件的信息,不應向第三者泄漏在咨詢項目開展過程所獲得的專有信息。

        (四)咨詢人員與委托方或另一方當事人或其他人員有利益關系的,應聲明回避。

        第七條  咨詢業務操作一般由業務準備(委托和受理)、業務實施及業務終結三個階段組成。一般程序如下:

        (一)為取得咨詢項目開展的各項工作,包括獲取業務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請,提供咨詢服務書或企業簡介等相關資料;

        (二)簽訂咨詢合同,明確咨詢標的、目的及相關事項;

        (三)接受并收集咨詢服務所需的資料、踏勘現場、了解情況;

        (四)制定咨詢實施方案,成立咨詢工作小組,確定項目負責人;

        (五)根據咨詢實施方案開展工程造價的各項計量、確定、控制和其它工作;

        (六)形成咨詢初步成果并征詢有關各方的意見;

        (七)召開咨詢成果的審定會議或簽批確定咨詢成果資料;

        (八)咨詢成果交付與資料交接;

        (九)咨詢資料的整理歸檔;

        (十)咨詢服務回訪;

        (十一)咨詢成果的信息化處理。

        第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項目組操作人員配置及職責

        參與造價咨詢業務的操作人員可分為項目負責人(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擔任)、專業造價工程師、造價員三個層次(對于較為簡單的咨詢業務,操作人員配置可適當從簡),各自的職責如下:

        (一)項目負責人

        1、負責咨詢業務中各子項、各專業間的技術協調、組織管理、質量管理工作;

        2、根據咨詢實施方案,有權對各專業交底工作進行調整或修改,并負責統一咨詢業務的技術條件,統一技術經濟分析原則;

        3、動態掌握咨詢業務實施狀況,負責審查及確定各專業界面,協調各子項、各專業進度及技術關系,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4、綜合編寫咨詢成果文件的總說明、總目錄,審核相關成果文件最終稿,并按規定簽發最終成果文件和相關成果文件。

        (二)專業造價工程師

        1、負責本專業的咨詢業務實施和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造價員的工作;

        2、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組織本專業概預算人員擬定咨詢實施方案,核查資料使用、咨詢原則、計價依據、計算公式、軟件使用等是否正確;

        3、動態掌握本專業咨詢業務實施狀況,協調并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4、組織編制本專業的咨詢成果文件,編寫本專業的咨詢說明和目錄,檢查咨詢成果是否符合規定,負責審核和簽發本專業的成果文件。

        (三)造價員

        1、依據咨詢業務要求,執行作業計劃,遵守有關業務的標準與原則,對所承擔的咨詢業務質量和進度負責;

        2、根據咨詢實施方案要求,開展本職咨詢工作,選用正確的咨詢數據、計算方法、計算公式、計算程序,做到內容完整、計算準確、結果真實可靠;

        3、對實施的各項工作進行認真自檢,做好咨詢質量的自主控制。咨詢成果經校審后,負責按校審意見修改;

        4、完成的咨詢成果符合規定要求,內容表述清晰規范。

        第九條  咨詢企業應設立獨立的技術與質量管理部門和技術負責人(或授權人),負責對咨詢業務專業人員的崗位職責、業務質量的控制程序、方法、手段等進行監督與管理。

        (一)咨詢成果文件的質量控制程序

        為保證咨詢成果文件的質量,所有咨詢成果文件在簽發前應經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內部校核或復核程序。復核人員的職責如下:

        1、審核人員參與咨詢業務準備階段的工作,協調制訂咨詢實施方案,審核咨詢條件和成果文件,對所審核的咨詢內容的質量負責;

        2、審核咨詢原則、依據、方法是否符合咨詢合同的要求與有關規定,基礎數據、重要計算公式和計算方法以及軟件使用是否正確,檢驗關鍵性的計算結果;

        3、重點審核咨詢成果的內容是否齊全、有無漏項,采用的技術經濟參數與標準是否恰當,計算與編制的原則、方法是否正確合理,各專業的技術經濟標準是否一致,咨詢成果說明是否規范,論述是否通順,內容是否完整正確,檢查關鍵數據及相互關系,歸檔資料是否齊全;

        4、審核人員在校審記錄單上列述審核出的問題,交咨詢成果原編制人員進行修改,修改后進行復核,復核后方可簽署。

        5、每份咨詢成果文件的編制、校核或審核人員須由不同人員擔任。

        (二)咨詢成果文件的簽發

        凡依據咨詢合同要求提交的咨詢成果文件須由規定的造價工程師簽發。

        第三章  業務委托和受理

        第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接受咨詢業務委托前,應當了解以下情況:

        (一)建設工程造價編審的范圍;

        (二)建設工程項目性質、承發包方式、有關現場條件等;

        (三)建設工程造價編審的方式與方法;

        (四)其他所需相關資料。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結合上述情況,符合相關規定方可接受委托。

        第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經招標或雙方協商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與委托人簽訂規定格式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附件一),無咨詢合同不得收取咨詢服務費。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制定的《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等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二條  咨詢企業根據合同明確的標的內容,開列由委托人提供資料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所需資料清單》(附件二),并經雙方簽字確認。提供的資料應符合下述要求:

        (一)資料的真實性,委托人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二)資料的充分性,委托人按咨詢企業要求提供的項目資料應滿足造價咨詢計量、確定、控制的需要,資料要完整和充分;

        (三)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凡從第三方獲得的,必須經委托人確認其真實可靠和完整。

        第四章  業務實施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實行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制度。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技術負責人(或授權人)對本單位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質量控制體系負責,參與合理選定工程造價咨詢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項目負責人應合理擬定質量控制程序,并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接受委托人移交的相關資料時;雙方應辦理交接手續并填制《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資料移交清單》(附件三)。補交的資料也應辦理相應手續。委托業務完成后,除將必要的資料復印存檔外,借閱資料應及時退回委托人。

        第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認為委托人提供的資料需要作出澄清或說明,應書面(《工作聯系函》附件四,或《問詢函》附件五、《問詢事項記錄》附件六)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當以書面答復。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全面熟悉有關資料后,與委托人及相關單位就工作方案進行會商。會商情況及獲取相關的信息應記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會商記錄》(附件七) 或《建設項目造價咨詢業務需求表》(附件八),經各方確認后會簽或蓋章,作為工作方案編制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制定工作計劃,編制《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實施方案》(附件九或附件十),經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或技術負責人(授權委托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執業時,應根據項目特點、實施方案和委托方提供的資料,選擇合適的技術方法,以經過核實的資料和證明為依據,按《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及本規程的規定,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附件十一)等最終成果文件;或根據業務實施需要出具《審核意見》(附件十二)等過程成果文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經造價工程師簽署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從內容到形式要按統一規范的格式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造價工程師聲明段。

        (四)編審范圍段:本次編審造價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名稱;建設工程的名稱、時間、規模、結構類型、建筑面積及建設地點;編審責任、編審依據、編審范圍、編審方法、編審作業日期;

        (五)意見段:咨詢結論、咨詢說明;

        (六)簽章;

        (七)咨詢報告日期;

        (八)建設工程造價書段。按國家和湖南省有關規定編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造價工程師簽署的《審核意見》(附件十二),一般適用于全過程造價咨詢業務過程控制審核的成果文件。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嚴格造價咨詢業務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監督約束機制,實行復核制度。

        第二十條  對于竣工結算審核的項目,在形成初審意見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與委托人聯系,會同有關方面進行現場核對,針對有異議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在形成初審意見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與委托人及有關各方核實。各方在《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附件十三或附件十四)上簽章認可。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之前,應向委托人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征求意見稿和《報告書征詢意見函》(附件十五)征求意見,委托人應在《報告書征詢意見函》規定的時限內,組織相關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征求意見稿及相關成果文件進行審核,并簽署確認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上述第二十條規定核對后形成核審結果的簽章認可故意拖延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及時向其發出書面通知,拖延一方應當自送達書面通知之日起28天內,提出修改意見并簽章,逾期既不提出修改意見又不予簽章的,或委托人未對上述第二十一條征詢意見函簽署意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和獨立性原則,按規定出具審核報告或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審核報告有異議的,按《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執業時,應嚴格履行合同,嚴格遵守《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無故拖延時間。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執業時,遇到計價辦法缺項及與有關各方理解偏差或計價辦法其它疑問,應當報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予以確定或解釋,進行調解。

        第一節 建設項目決策階段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為做好建設項目投資策劃、編制與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含建設項目投資估算及建設項目財務評價)、核準(備案)報告,應做好資料的收集、項目資金籌措方案、投資估算、編制與審查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收集和熟悉下列有關咨詢依據:

        (一)國民經濟發展的長遠規劃,國家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任務和技術經濟政策;

        (二)項目建議書和咨詢合同委托的要求;

        (三)有關的基礎數據資料,包括同類項目的技術經濟參數、指標等;

        (四)有關工程技術經濟方面的規范、標準、定額等,以及國家頒布的技術法規和標準;

        (五)國家或有關部門頒布的有關項目前期評價的基本參數和指標。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根據投資總額或投資估算,協同委托人和相關人員編制項目資金籌措方案,提出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資金限額。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應執行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發布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和參數》的有關規定。承擔全過程工程造價管理咨詢建設項目經濟評價工作的主要內容為財務評價。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財務評價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 收集、整理和計算有關財務評價基礎數據與參數等資料;

        (二) 估算各期現金流量;

        (三) 編制基本財務報表;

        (四) 進行財務指標的計算與分析;

        (五) 進行不確定性分析;

        (六) 做出項目財務評價的最終結論。

        第三十一條  財務評價應該編制的基本報表主要有現金流量表、損益表、資金來源與運用表、資產負債表及外匯平衡表等。財務評價應計算的評價指標分為靜態指標和動態指標兩類。靜態指標主要包括投資收益率、靜態投資回收期、借款償還期等;動態指標主要包括凈現值、內部收益率、動態投資回收期、凈現值率等。

        第二節 建設項目設計階段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為做好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工作,應熟悉、了解和掌握下列建設項目基本概況:

        (一)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根據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手續的相關文件;以及與合作參與方已經簽訂的協議書等;

        (二)工程勘察成果相關文件;

        (三)建設項目地點的自然條件和施工條件情況;

        (四)該階段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參加相應會議和相關活動,了解和掌握會議有關內容,作為編制或調整工程經濟文件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收集和整理下列資料:

        (一)類似項目的各種技術經濟指標和參數;

        (二)同期項目所在地的人工、機械和材料市場價格;

        (三)同期有關設備、構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場價格,運輸、倉儲等費用行情;

        (四)同期有關進口關稅、保險費率、匯率和銀行貸款利率等情況;

        (五)同期類似項目的設計、供貨、施工合同價格和結算價格;

        (六)委托人按約定提供的項目相關技術經濟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七)同期國家或地方政府建設和經濟政策變化或調整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根據投資總額或初步設計概算,協同委托人和設計人編制項目資金計劃,提出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資金限額。

        第三十五條  制定限額設計目標后,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協同設計人進一步對建設項目的功能標準、技術經濟進行分析,對設計方案進行比選和優化。

        設計優化方案確定或在原則認可之后,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協同委托人和設計人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方案。

        第三十六條  設計概算編制應控制在已批準的設計方案估算內,施工圖預算編制應控制在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內。

        第三十七條  編制與審查概算、預算需收集和提供的資料:

        一、設計概算編制與審查

        (一)批準的設計方案及估算;

        (二)各類設計文件:

        1、初步設計總說明及各專業設計說明;

        2、初步設計圖紙;

        3、相關標準圖集和規范說明。

        (三)本規程第三十三條所列相關資料。

        二、施工圖預算編制與審查

        (一)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概算文件;

        (二)施工圖設計項目一覽表、各專業設計施工圖、設計說明及相關標準圖集和規范;

        (三)本規程第三十三條所列相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  編制與審查概算、預算的工作步驟和內容:

        一、概算編制與審查

        (一)根據初步設計編制概算;

        (二)對初步設計提出調整和優化的意見和建議;

        (三)出席相關會議,說明概算編制方法及內容,并根據評審意見和設計修改調整概算。

        二、施工圖預算編制與審查

        (一)根據設計施工圖編制預算;

        (二)對設計施工圖提出調整和修改的意見或建議;

        (三)出席相關會議,說明預算編制方法及內容,并根據會議決定內容或設計修改調整預算。

        第三節 建設項目交易階段

        第三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為做好交易(招標)階段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工作,應做好資料的收集、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與審核、招標答疑、投標報價分析(招標清標)、投標澄清、參與并協助委托人簽訂發承包合同、投標報價的編審等工作。

        第四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收集和按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設計施工圖文件,包括圖紙及說明;

        (二)適用的技術經濟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本規程第三十三條所列相關資料。

        同時,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及時整理該階段造價咨詢成果、報告等資料并歸檔,應包括:

        (一)相關造價基礎資料;

        (二)招標文件及工程量清單;

        (三)招標圖紙;

        (四)參考價或標底(招標控制價);

        (五)答疑文件;

        (六)投標報價文件;

        (七)清標情況報告書或投標報價分析;

        (八)詢標澄清文件;

        (九)評標報告;

        (十)中標通知書;

        (十一)施工發承包合同。

        第四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參與招標工作的,應根據委托服務范圍,協助委托人編制招標文件,并做好有關工程造價方面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項目,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編制項目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工程量清單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收集有關招標項目造價基礎資料,了解建設項目的現場自然條件和施工條件情況,確定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常規施工方案;

        (二)工程量清單應反映擬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內容,及為完成工程而實施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量清單必須執行項目內容、項目編碼、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四統一”原則,做到項目齊全、內容完整、項目特征描述清楚、數量計算準確,暫定工程量應與實際數量基本一致。

        第四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根據委托服務范圍,參加項目招標答疑會。同時,應對投標人提出的項目工程報價相關的疑問作出符合招標文件及其他要求的書面答復。

        第四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根據委托服務范圍,參加招標清標工作,對項目的投標報價進行分析。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對投標報價分析之后,對需要投標人補充和澄清的問題應逐一列出,并納入清標情況報告。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完成并提供委托人的《清標情況報告書》(附件十六)。

        第四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根據委托服務范圍,配合評標委員會,就投標文件中需要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和補正的有關工程造價方面的事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四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根據委托服務范圍,按評標委員會的要求,完成具體的澄清、說明和補正工作。

        第四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可根據委托服務范圍,參與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體系,并草擬施工合同文本。

        第四節 建設項目施工階段

        第四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為做好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工作,應做好資料收集、工程款使用計劃的編制和撥付審核、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的審核和確認、工程費用索賠的審核和確認、成本分析與調整、新增單價的審查和設備材料詢價與確認等工作。

        第四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收集或按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包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招標階段形成的與造價相關的各種咨詢成果文件、報告及審核意見等資料,主要包括:

        (一)初步設計概算及其有關批文;

        (二)施工圖預算;

        (三)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四)投標報價分析報告及投標澄清文件;

        (五)發承包合同。

        同時,工程造價咨詢人員還應做好現場資料的歸檔工作。一般應符合下列分類要求:

        (一)項目勘察、設計、施工招標階段形成的與造價相關的各種咨詢成果、報告及審核意見資料;

        (二)工程資金使用計劃報告;

        (三)發承包合同,包括施工總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以及發包人提供或指定的材料、設備供貨合同;

        (四)工程進度款付款建議書或《審核意見》;

        (五)工程變更與現場簽證《審核意見》;

        (六)工程費用索賠《審核意見》;

        (七)成本分析與調整報告;

        (八)單位(或已完合同)工程結算審核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根據約定并與委托人協商編制工程款使用計劃,并作為項目施工階段造價控制依據。項目工程款使用計劃編制依據應包括:

        (一)已批準的項目投資概算或預算;

        (二)已經委托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

        (三)已經簽訂的發承包合同。

        第五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檢查并落實工程款使用計劃與發承包合同確定的工程款和支付方式的一致性;在工程變更較大的情況下,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及時對工程款使用計劃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在收到經初審的工程進度款申請書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驗工計量,并根據發承包合同相關支付條款的要求完成審核工作,出具工程進度款付款建議書或《審核意見》。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可接受委托,協助審核專業分包工程進度款。

        第五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收到工程變更價款報告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審核,并出具工程變更價款建議書或《審核意見》。為做好工程變更引起的數量變化和價款增減計算審核工作,在審核工作前,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收集并驗收工程變更資料。

        第五十四條  工程變更引發工程價款變動的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根據發承包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計量、計價;發承包合同沒有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可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產生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對由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格進行審核,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

        (二)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計算錯誤或設計變更引發工程量增減,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需調整單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進行計量、計價或審核,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依據。

        第五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按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約定進行費用索賠的審核和確認工作。具體包括:

        一、驗證當事人提供的索賠資料,驗證內容應包括:

        (一)索賠的理由及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二)索賠的程序及其時效;

        (三)索賠的依據:

        1、招投標文件、發承包合同及其附件,施工圖、技術規范及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等;

        2、相關的往來函件、會議紀要及備忘錄等;

        3、施工記錄、監理日記和工程簽證單等有關文件;

        4、工程驗收資料和相關技術鑒定報告;

        5、有關會計核算資料;

        6、建筑材料的采購、訂貨、運輸、進場和使用等方面的憑證;

        7、同期項目所在地物價指數、工資指數。

        二、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收到索賠報告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索賠費用進行審核,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的證據。

        三、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在處理費用索賠時,應按合同及其組成文件的解釋順序進行,并作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五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定期對已發生的工程成本進行分析,并與控制目標值進行比較,對工程所需成本進行重新預測調整,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第五節 建設項目竣工階段

        第五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為做好竣工階段的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工作,應做好資料收集、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工作。

        第五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收集并驗證工程竣工結算資料,內容應包括:

        (一)招投標文件;

        (二)總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及其補充協議;

        (三)工程勘察成果相關文件;

        (四)設計變更圖紙及說明;

        (五)工程簽證單、工程索賠審批資料;

        (六)工程竣工圖紙;

        (七)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

        (八)涉及工程造價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九)主要材料匯總表;

        (十)發包人供料、設備明細表,

        (十一)發包人付款明細表;

        (十二)工程的計劃工期和實際工期;

        (十三)工程質量計劃目標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十四)其它有關工程造價調整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五十九條  工程結算編制要求

        (一)工程結算一般應在工程項目竣工并經過發包人或有關單位驗收合格且移交后方可進行;

        (二)工程結算應以施工發承包合同為基礎,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調整方式對原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三)工程結算應核查設計變更、工程簽證或索賠等工程資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對有疑問的工程實體項目,應視現場條件和實際需要核查隱蔽工程;

        (四)工程結算應嚴格按照工程結算編制程序進行編制,做到程序化、規范化,結算資料必須真實、完整。

        第六十條  工程結算審查要求

        (一)嚴禁采用抽樣審查、重點審查、分析對比審查和經驗審查的方法,應當采用全面審查法審查,避免審查疏漏現象發生;

        (二)按照施工發承包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和方法進行審查;

        (三)對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標準進行審查;

        (四)對多計、重計的項目應予以核減;對少計、漏項的項目應予以調整;

        (五)對工程結算與設計圖紙或事實不符的內容,應在掌握工程事實和真實情況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在工程結算審查時發現的工程結算與設計圖紙或事實不符的內容應約請各方履行完善的確認手續;

        (六)結算審查的編制人、校對人和審查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七)結算審查受托人與被審查項目的發承包雙方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應予以回避。

        第六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收到工程竣工結算申請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變更款和工程索賠款等作出最終審核,出具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

        第六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接受司法、仲裁機構委托,提供工程造價鑒證服務的,應按司法仲裁程序和要求進行。并應指派造價工程師擔任具體鑒證工作。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按照行政要求,提供鑒證性復審服務的,可參照工程造價鑒證要求進行。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接受當事人共同委托,提供工程造價鑒證服務的,可參照工程造價鑒證要求進行,也可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就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爭議給予調解。調解工作仍應遵循鑒證的合法、合理、客觀、公正原則。

        第六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按要求整理鑒證成果、報告等資料并歸檔,應包括:

        (一)工程造價鑒證委托書或委托協議;

        (二)工程造價鑒證方案及委托人或當事人的相關意見;

        (三)接受、歸還委托人或當事人文件資料簽收單或復印件;

        (四)工程造價鑒證報告;

        (五)工程造價鑒證相關資料。

        第六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進行工程造價鑒證工作,應準備相應的鑒證資料和收集鑒證依據。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準備的鑒證資料應包括:

        (一)現有并適用于鑒證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現行的有關規定;

        (二)本規程第三十三條所列相關資料;

        (三)其他專業技術經濟文件。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收集鑒證依據時,應向委托人或當事人提出具體書面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一)委托鑒證標的的具體情況;

        (二)與鑒證標的相關的合同、協議及其附件;

        (三)相關的施工圖紙等技術經濟文件;

        (四)施工過程中質量、工期和造價等工程資料;

        (五)存在的矛盾和爭議的事實及當事人理由;

        (六)工程造價咨詢人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要求當事人對缺陷資料進行補充的,必須征得委托人同意;或者協調當事人各方共同簽認。

        第六十五條  鑒證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編制鑒證工作實施細則,并征得委托人明確鑒證內容、鑒證方法和工作進度。鑒證實施細則應經委托人同意。

        (二)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對涉及工程造價合同或協議的鑒證,應鑒別、判斷、評定其是否合法與有效。

        (三)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對涉及工程造價構成的計量、計價鑒證的,應遵循原計量、計價的約定。對未作約定或委托由鑒證確定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應采用規范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以及現行的取費標準和計價依據等有關規定。

        第六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完成鑒證工作后,應出具完整的《建設工程造價鑒證報告》。鑒證報告形式和內容應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鑒證報告不同之處是將《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中“咨詢”、“編制/審核”等內容更換為“鑒證”。

        第五章 業務終結

        第六十七條  咨詢成果文件均應以書面形式體現,其中間成果文件及最終成果文件須按規定經造價咨詢企業技術與質量管理部門(授權人)審查及項目負責人審核后,并由項目負責人簽發后才能交付。所交付的咨詢成果文件的數量、規格、形式等應滿足咨詢合同的規定,在送達咨詢成果文件時應填寫《文書送達回證》(附件十七)。

        第六十八條  在咨詢服務的終結階段,項目負責人應確定所交付的咨詢成果文件已滿足咨詢合同的要求與范圍,且所有咨詢成果文件的格式、內容、深度等均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九條  咨詢企業的技術與質量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制訂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的咨詢資料收集、整理與留存歸檔制度。咨詢資料應于咨詢成果報告發出后的一個月內,在技術負責人(授權人)領導下,由項目負責人或專人負責整理歸檔,并積極推行檔案電子化。

        根據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咨詢規程》(CECA/GC 4-2009)的規定:工程造價技術檔案過程文件自歸檔之日起,保存期應為5年,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自歸檔之日起,保存期應為10年。整理歸檔的資料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咨詢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

        (二)作為咨詢依據的相關項目資料、設計成果文件、會議紀要和文函,如施工合同、重要的變更、簽證、會議紀要、現場確認的索賠報告等;

        (三)經簽發的所有中間及最終咨詢成果文件,如《審核意見》、《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等;

        (四)與所有中間及最終咨詢成果文件相關的計算、現場勘察、校核、審核記錄,如《現場勘察記錄》(附件十八)、《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等;

        (五)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接受委托人資料清單一覽表;

        (六)作為咨詢企業內部質量管理所需的其它資料。

        第七十條  大型或技術復雜及某些特殊工程,咨詢企業的技術與質量管理部門應制訂相關的咨詢服務回訪制度。回訪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咨詢服務回訪由項目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回訪對象主要是咨詢業務的委托方,必要時也可包括使用咨詢成果資料的項目相關參與單位。回訪前由相關專業造價工程師編制《回訪記錄表》(附件十九);回訪中應真實記錄咨詢成果及咨詢服務工作產生的成效及存在問題,并收集委托方對服務質量的評價意見;回訪工作后由項目負責人報技術負責人(授權人)審閱后留存歸檔。

        (二)技術負責人應了解和掌握本單位的咨詢技術特點,在咨詢服務回訪的基礎上歸納出共性問題,采取相應解決措施,并制訂出針對性的業務培訓與業務建設計劃,使咨詢業務質量、水平和成效不斷提高。

        第七十一條  咨詢企業技術與質量管理部門在咨詢業務終結完成后,有條件的咨詢企業應選擇有代表性的咨詢成果進行項目造價經濟指標的統計與分析,分析比較事前、事中、事后的主要造價指標,作為今后咨詢業務的參考。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操作規程由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操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第七十四條  本操作規程附件: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附件一)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所資料清單》(附件二)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資料移交清單》(附件三)

        《工作聯系函》(附件四)

        《問詢函》(附件五)

        《問詢事項記錄》(附件六)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會商記錄》(附件七)

        《建設項目造價咨詢業務需求表》(附件八)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方案》〔表格形式〕(附件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方案》〔文字敘述形式〕(附件十)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報告》(附件十一)

        《審核意見》(附件十二)

        《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三方簽字形式〕(附件十三)

        《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四方簽字形式〕(附件十四)

        《報告書征詢意見函》(附件十五)

        《清標情況報告書》(附件十六)

        《文書送達回證》(附件十七)

        《現場勘察記錄》(附件十八)

        《回訪記錄表》(附件十九)

        《會議記要》(附件二十)

        下載附件匯總:附件1-20匯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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