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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應嚴格控制建房面積,避免貧困戶因建房加深貧困程度。控制標準為:1人戶35平方米,2人戶45平方米,3人以上農戶人均18平方米,對于仍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可適當增加谷物儲藏、農具放置或禽畜養殖等生產輔助性用房,面積控制在20-30平方米。輔助用房不計入建房控制面積。只準建一層,入住兩年內不擴面加層,新房建成3個月內拆除舊房(建新拆舊),否則,追回補助資金。鄉鎮應與危改對象簽訂協議危改對象承諾上述內容。
(二)四類危改對象的農村危改應具備衛生廁所、人畜分離等基本居住衛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