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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民法典》對小區公共收益的規定

        來源:岳陽晚報 發布時間:2020-09-08 09:07

        關于小區公共收益,即將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作出了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282條中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同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也就是說,《民法典》明確了利用小區業主共有場所產生的收入,屬于業主共有。

        同時,第283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關于小區公共收益,很多業主不知情,甚至物業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經常為此產生糾紛。《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物業公司必須向業主定期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進行報告。這意味著,小區公共收益將不再是一筆“糊涂賬”。

        如果對電梯廣告很反感,業主可以要求把廣告撤掉嗎?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物權編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明確規定:“改變小區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由業主共同決定。”由于張貼廣告屬于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款,要求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而表決的業主當中,又需要有面積占比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數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只有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能決定小區內是否可以張貼或懸掛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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