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應在當地工作和居住,家庭經濟收入中等偏下,且無房或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困難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收入線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二)申請人為新就業人員的,本人及家庭在當地無私有產權住房,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應年滿18周歲,本人及家庭在當地無私有產權住房,勞動關系穩定,并有手續完備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在申請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