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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岳陽市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岳陽市農村住房改擴建管理辦法》《岳陽市農村住房建設竣工驗收辦法》的通知

        來源:市住建局 發布時間:2022-08-09 10:49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

        《岳陽市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岳陽市農村住房改擴建管理辦法》《岳陽市農村住房建設竣工驗收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岳陽市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住房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78號)等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擴建農村住房的建設活動以及村民現有住房使用的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條  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選址安全、設計規范、按圖施工、驗收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建、資規、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應急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全市農村住房建設及質量安全、使用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領導轄區內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住建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及其監督管理。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農村住房宅基地監督管理工作。縣級資規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農村住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等監督管理工作。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農村住房建筑材料質量、用于經營場所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應急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農村住房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管理處,下同)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承擔屬地政府管理責任,其所屬的村鎮建設服務機構具體承擔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安派出所應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職責。

        村委會(含社區居委會,下同)協助鄉鎮政府做好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并將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要求納入村規民約,指導村民簽訂《村民建房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

        第七條  村民承擔其住房在建設、使用過程中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村民在住房使用過程中應當定期檢查住房安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將相關情況按程序報告村委會、鄉鎮政府。

         

        第二章  村民建房審批管理

         

        第八條  村民申請新建房屋,按照《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村民申請建房時,應當提交《村民建房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鄉鎮政府或村委會應當將村民建房政策規定、基本建設程序、質量安全要求等相關事項告知建房村民。

        第九條  農村住房建設選址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和相關保護規劃,規避易發生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地段和地下采空區等區域,嚴格控制切坡建房。確因選址困難需切坡的,應當在鄉鎮政府指導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做好坡體防護,確保建房安全。

        縣級資規、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村民建房選址安全的檢查和監督管理。發現選址不符合建房安全要求的,應當要求鄉鎮政府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嚴格控制建筑層數和建筑高度,原則上建筑層數不得超過3層,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1米。各縣市區應當結合實際確定并公布當地農村住房建筑層數、建筑面積等控制標準,且不能超過省上限規定。各地農村住房的建設標準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和公布。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農村住房建設位置、范圍及建筑層數、高度、面積,并附經審定的設計方案或通用圖集。

        第十一條  村民申請建房應當提供設計方案(包括設計圖紙,下同)。設計方案應當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有資格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設計方案的質量和安全由設計單位或設計人員負責),或從政府推廣使用的通用設計圖集中選擇。

        縣級住建部門應當編制、及時修訂農村住房建筑設計通用圖集,免費供村民選用,指導通用圖集推廣應用。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負責宣傳推廣設計圖集,協助建房村民選擇設計圖紙。

        第十二條  縣級住建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住房設計單位、設計人員的管理,指導農村住房設計服務,建立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有資格的設計人員信息庫。

        第十三條  鄉鎮政府村鎮建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農村住房設計監管,對村民提交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設計方案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是否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有資格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是否包含建筑平面圖、建筑施工圖、結構施工圖、水電施工圖。

        第十四條  村民建房應當委托取得合格證書的鄉村建設工匠或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施工。村民提出建房申請時,應當提供選擇的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筑施工企業情況。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委托建筑施工企業施工,不得由鄉村建設工匠承攬施工,并納入基本建設程序管理:

        (一)3層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六條  村民建房設計方案應當經鄉鎮政府村鎮建設服務機構審查通過,選擇的施工隊伍報交村鎮建設服務機構備案。鄉鎮政府承擔自然資源規劃和農業農村事務的機構,在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宅基地審批手續時,應當查驗村民建房設計方案和施工隊伍選擇情況。

        鄉鎮政府可采取聯合辦公的方式,由承擔自然資源規劃、農業農村和村鎮建設事務的機構,對村民建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宅基地審批和設計方案審查等實行聯合會審,確保農村建房按圖施工、由專業隊伍施工。

         

        第三章  農村住房建設施工管理

         

        第十七條  鄉鎮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村民建房公示制度,負責免費制作公示牌,并自開工放線之日設立,直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公示內容應包括建房的基本信息、各方負責人及聯系方式,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建房設計圖等復印件,以及監督舉報投訴電話。

        第十八條  村民建房應當與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筑施工企業簽訂《農村住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施工合同一般需包含以下內容:

        (一)建房基本情況,包括建房地點、建房規模、建房內容等;

        (二)承包范圍和建設工期;

        (三)建房質量標準;

        (四)合同價格和支付方式;

        (五)施工條件和質量安全要求,包括建房合法條件、施工環境、施工人員、建筑材料、按圖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等;

        (六)竣工驗收和質量保修;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方式;

        (八)其他需約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方案,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條  建房村民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和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鼓勵使用綠色節能建筑材料、技術,采用裝配式建筑。

        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協助村民選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和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偷工減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勸阻、拒絕。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銷售流通環節的鋼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以及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抽樣檢查,依法查處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鄉鎮政府應當建立村民建房巡查制度,在選址踏勘、定點放線、基坑基槽驗收、工程重要節點、主體結構完工和竣工驗收等6個環節進行現場巡查,做好現場巡查記錄,建立巡查工作臺賬。鄉鎮政府可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承擔村民建房質量安全巡查監督服務。

        鄉鎮政府村鎮建設服務機構現場巡查應重點對房屋基礎、主體結構、屋頂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腳手架、安全用火用電設施布置等進行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形成質量安全檢查記錄。

        村委會配合鄉鎮政府對村民建房進行日常巡查,一般一周不少于一次。村委會可聘請取得合格證書的鄉村建設工匠負責日常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鎮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鎮聯合執法機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村民建房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查處不按規劃、不經審批、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不按圖施工等違法違規建房行為,責令建房村民和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筑施工企業停工整改。

        第二十三條  縣級住建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和監督管理服務,定期開展村民建房質量安全實地抽查,及時將發現的問題移交鄉鎮政府并督促整改。對違法違規施工的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筑施工企業依法依規查處,并計入不良行為記錄。

        縣級住建部門在實地抽查時,應重點抽查建設程序、建筑材料、按圖施工、現場施工質量及安全生產管理等情況。實地抽查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每年集中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數量不少于當年轄區村民建房總量的20%。

        第二十四條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應當組織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筑施工企業對其住房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鄉鎮政府應當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建立農村住房檔案,收集完備的農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的檔案資料,確保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責任可溯。

         

        第四章  鄉村建設工匠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住建部門應當加強鄉村建設工匠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并定期進行繼續教育培訓和考核。培訓合格的,頒發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合格證書,并錄入湖南省鄉村建設工匠管理信息庫。

        第二十七條  鄉村建設工匠培訓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建筑識圖、建筑構造、建筑防火、施工技術、建房質量安全、房屋拆除安全、農村危房改造修繕加固技術、建筑風貌管控要求、行業政策法規等知識。

        第二十八條  鄉鎮政府應當組織轄區內的鄉村建設工匠參加縣級培訓,會同村委會加強鄉村建設工匠從業行為的日常監管,及時勸阻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人員承接農村住房建設業務等不良從業行為。

        第二十九條  縣級住建部門應當建立鄉村建設工匠信用檔案,將鄉村建設工匠的基本情況、工作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記入信用檔案,并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為村民建房選擇鄉村建設工匠提供信息服務。

        縣級住建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規范作業、信譽較好、建房村民滿意度高的鄉村建設工匠(或班組)信息。

        第三十條  鄉村建設工匠應當配合縣級住建部門、鄉鎮政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三十一條  積極探索成立鄉村建設工匠協會,鼓勵鄉村建設工匠成立鄉村建設工匠班組或組建勞務公司,加強鄉村建設工匠行業自律,提高業務承接能力和農村建房水平。

        鼓勵建房村民或承攬建筑工程的鄉村建設工匠、建筑施工企業購買雇主責任險,為建房施工人員購買建筑施工意外傷害等相關保險。

         

        第五章  農村住房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條  農村住房擬用于生產經營的,應當進行質量安全鑒定;質量安全鑒定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產經營。

        縣級市場監管等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和經營項目許可時,應當查驗房屋質量安全鑒定情況;質量安全鑒定不合格的,不得為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但已開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鄉鎮政府會同有關部門督促關停整改,及時制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村民拆除住房前應當向村委會和鄉鎮政府報備,并委托取得合格證書的鄉村建設工匠或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實施。

        鄉鎮政府負責指導村民住房拆除工作,并落實安全防護和警戒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第三十四條  村民及村委會應當充分考慮房屋拆除對毗鄰建筑的影響,告知毗鄰建筑所有者和使用者,必要時應先組織對相關人員和財產轉移。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農村住房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常態化機制,組織鄉鎮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加大廢棄建(構)筑物、“空心房”和危險房屋的整治力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縣級資規、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鄉鎮督促村民自行拆除違反“一戶一宅”制度、村民承諾“建新拆舊”等形成的廢棄建(構)筑物、“空心房”和危險房屋;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的,應當會同鄉鎮政府依法組織拆除。

        縣級住建部門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安全隱患排查,并制定整治措施,督促鄉鎮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農村住房自然災害風險管控和農村住房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農村住房所有者和使用者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承擔整治責任,村委會應當督促其完成安全隱患整治。

        第三十六條  農村住房經鑒定為C、D級危房的,村民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暫時未消除安全隱患的,鄉鎮政府應督促村民騰空封閉、停止使用,并在現場張貼安全警示標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相關規定的,由鄉鎮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農村住房改擴建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農村住房竣工驗收條件、程序和竣工資料歸檔管理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國有農場、林場、漁場內的村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

        岳陽市農村住房改擴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農村住房改擴建管理,保障農村村民居住權益和住房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監督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改建,是指不增加農村住房建筑體量,需改進其使用安全性能、改善其使用功能、改變其使用目的,而對原有住房進行改造的建設活動。

        本辦法所稱擴建,是指在原有農村住房基礎上加高加層或增加建筑面積的建設活動。

        第四條  農村住房改擴建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嚴格執行建設質量安全標準和抗震設防要求,滿足農民生活生產安全的需要。

        第五條  市住建、資規、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應急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全市農村住房改擴建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內農村住房改擴建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安排相關工作經費。

        縣級住建、資規、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應急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農村住房改擴建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是農村住房改擴建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農村住房改擴建的監督管理,審批農村住房改擴建工程,查處改擴建違法違規行為。鄉鎮政府應當明確村鎮建設服務機構,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農村住房改擴建日常管理工作。

        村委會(含社區居委會,下同)配合鄉鎮政府,參與農村住房改擴建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村民依法依規開展農村住房改擴建活動,巡查、發現、勸阻改擴建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鄉鎮政府報告。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六條  農村住房改擴建應當參照新建住房進行管理,符合當地建筑風貌管控要求。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應當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筑的房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或拆除,其維修和修繕按相關規定實施。

        第七條  農村住房涉及結構性改造、超過原結構承載能力、用于生產經營的改擴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有資格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受委托的設計單位或設計人員對設計方案負責。

        第八條  農村住房涉及結構性改造、超過原結構承載能力、用于生產經營的改擴建工程,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不涉及結構性改造、不超過原結構承載能力、不用于生產經營的改建工程,可由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鄉村建設工匠進行施工。承接農村住房改擴建工程應當簽訂施工合同。

        建筑施工企業或鄉村建設工匠對承接的農村住房改擴建工程施工質量和現場安全承擔責任。

        第九條      村民對其住房安全負責,應當定期檢查住房安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經鑒定為C級危房的,不得進行擴建,應當采取維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經鑒定為D級危房的,不得進行改擴建;符合建房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在原址重建或異地新建住房。

        鄉鎮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改擴建的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和旅游景區等房屋租賃行為頻繁、人員密集、建設主體混亂地區農村住房改擴建的質量安全管理,杜絕隨意加大門窗洞口、超高加層接層、破壞承重結構建設等情況發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農村住房改擴建:

        (一)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二)住房有地質災害隱患需異地搬遷新建的;

        (三)住房經鑒定為D級危房的(住房經鑒定為C級危房的不得申請擴建);

        (四)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或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的;

        (五)住房建筑面積超過農村建房控制面積標準的;

        (六)非法占地的違章建筑;

        (七)住房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建房區域內的。

        上述情形(一)中住房存在安全隱患需進行維修改造的除外。

         

        第三章  申請審批

         

        第十一條  村民實施住房改擴建應當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實施改擴建。

        第十二條  村民對自有住房進行改擴建,應當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村住房建設(改擴建)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住房權屬證明材料;

        (四)住房改擴建設計方案(設計圖);

        (五)根據有關規定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村委會收到村民申請住房改擴建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改擴建條件的,村委會應當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村委會出具書面審核意見。村民持村委會審核意見和改擴建申請材料向鄉鎮政府提交申請。

        第十四條  鄉鎮政府接受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批準條件的,由鄉鎮政府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因擴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的還應同時辦理用地手續。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村民改擴建住房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簽訂施工合同后方可開工建設。需擴建增加宅基地用地的,還應取得宅基地審批手續,經鄉鎮政府現場放線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或鄉村建設工匠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不得無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建房村民應當加強監督,督促建筑施工企業或鄉村建設工匠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建筑施工企業或鄉村建設工匠對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應當勸阻、拒絕。

        第十七條  鄉鎮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改擴建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立動態巡查制度,會同村委會開展日常巡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村民及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筑施工企業及時整改,對未經批準的改擴建行為加大查處力度。

        第十八條  縣級住建、資規、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農村住房改擴建的指導和監管,定期組織對農村住房改擴建情況進行抽查,檢查農村住房改擴建落實建設規劃、占用宅基地、按圖施工、質量安全等情況,督促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嚴格落實農村住房改擴建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縣級市場監管和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改擴建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管,指導督促鄉鎮政府落實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責任。農村住房改擴建未按程序建設或經質量安全鑒定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為其辦理營業執照或相關許可審批。鄉鎮政府應當加強核查,及時制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農村住房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并報縣級市場監管或相關行政審批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條  農村住房改擴建工程竣工后,建房村民應當按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將驗收資料報村委會,由村委會報鄉鎮政府存入該村民原住房建設管理檔案。

        建房村民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一條  縣級住建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受理農村住房改擴建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并及時組織核查。

        第二十二條  對日常巡查檢查發現和投訴舉報查實的改擴建違法違規行為,鄉鎮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國有農場、林場、漁場內的村民住房改擴建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


        岳陽市農村住房建設竣工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規范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程序,根據《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78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竣工驗收,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先審批后建設、先設計后施工、先驗收后使用”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市住建部門負責制定全市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相關政策,指導全市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住建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依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明確村鎮建設服務機構,明確專人負責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

        第五條  村民建房,應當選擇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鄉村建設工匠或者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施工方)施工,并簽訂書面施工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約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責任。

        鼓勵建房村民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或者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監理人員對農村住房施工進行監理。

        第六條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填寫《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告知書》(附件3),將竣工驗收時間告知鄉鎮政府或者經由村委會告知鄉鎮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規劃核實申請。鄉鎮政府在監督竣工驗收時,應對村民住房用地和規劃進行核實,并出具用地和規劃核實證明。

         

        第二章  竣工驗收條件

         

        第七條  農村住房建設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農村住房用地和規劃條件;

        (二)完成設計圖紙和施工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達到使用要求;

        (三)施工方在農村住房建設竣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住房建設相關標準,符合設計圖紙及施工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施工檢查記錄等施工質量保證資料,并向建房村民提交《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申請書》(附件1);

        (四)設計、監理單位出具農村住房質量評估報告(委托設計、監理的);

        (五)建房村民與施工方已簽署《農村住房質量保修書》(附件2);

        (六)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畢。

         

        第三章  竣工驗收組織、程序和內容

         

        第八條  建房村民在農村住房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后,應及時組織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筑施工企業、設計單位(個人)、監理單位(個人)對其房屋進行竣工驗收,并告知鄉鎮政府進行現場監督。

        第九條  農村住房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房村民、施工方、設計方、監理方分別陳述農村住房建設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農村住房建設相關標準的情況;

        (二)查閱施工記錄、檢查記錄等施工質量保證資料;

        (三)實地查驗農村住房質量;

        (四)對農村住房質量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竣工驗收意見;

        (五)參與驗收的單位和個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條  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填寫《農村住房竣工驗收記錄》(附件4),參與驗收的單位或個人應簽名蓋章,作為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應當對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應責令改正。

        第十二條  農村住房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四章  竣工資料歸檔

         

        第十三條  建房村民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將下列竣工資料報村委會,由村委會統一報鄉鎮政府存檔(附件5),并按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一)建房人戶籍證明資料;

        (二)設計圖紙;

        (三)施工合同(協議);

        (四)施工方身份證明及執業資格資料;

        (五)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明或銷售憑證;

        (六)施工質量保證資料;

        (七)設計、監理單位出具的農村住房質量評估報告,相關負責人身份證明資料及執業資格證書(委托設計、監理的);

        (八)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申請書;

        (九)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告知書;

        (十)農村住房質量保修書;

        (十一)農村住房竣工驗收記錄;

        (十二)農村住房用地和規劃核實證明。

        第十四條  鄉鎮政府應按照“一戶一檔”要求建立農村住房建設檔案,并逐步建立電子檔案數據庫,改擴建的農村住房建設檔案應納入原檔案一并管理。

        第十五條  建房村民和施工方對提供的建房資料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

         

        附件:1.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申請書

        2.農村住房質量保修書

        3.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告知書

        4.農村住房竣工驗收記錄

        5.農村住房竣工驗收資料歸檔表


        附件1

         

        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申請書

         

         

         

        (建房村民):

        由                               工匠(或公司)承建的位于          鎮(鄉、街道)         村         組的您的住房,已于       年     月     日完成施工,達到竣工質量驗收條件,請您組織相關單位(或人員)進行驗收。

        特此申請。

         

         

        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農村住房質量保修書

         

         

         

        建房村民:               (以下簡稱甲方)

        施工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和《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9號),經協調一致,對                       (農村住房全稱)簽訂農村住房質量保修書。

        一、保修范圍及期限

        1.地基基礎工程:       (年)

        2.主體結構工程:       (年)

        3.防水工程:      (年)

        4.其他項目及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質量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二、質量保修責任

        1.屬于保修范圍及期限的項目,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7日

        之內組織維修,乙方沒有在約定期內派人維修的,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

        2.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立即向農村住房所在地鄉鎮政府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保修方案,施工方實施保修。

        3.質量保修完成后,需經甲方組織驗收。

        三、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四、其他

        本質量保修書,由建設單位或戶主、施工方在竣工驗收之前共同簽署,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建房村民                      施工方

        (簽字):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告知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本人在       村       組的住房定于     年   月   日在                          (地址)組織竣工驗收,驗收組人員有:建設單位(戶主)          ,施工方                  ,設計方                ,監理方                。

        特此告知,請準時參加,并對本人住房用地和規劃進行核實。

         

         

        建房村民(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未委托設計、監理單位的,設計方、監理方填無。
        附件4

         

        農村住房竣工驗收記錄

         

        建房村民

         

        身份證號

         

        建房地址

        岳陽市      縣(市、區)      鎮(鄉、街道)      村(社區)      組

        家庭人數

         

        結構類型

         

        建筑層數

         

        造價(萬元)

         

        建筑面積(平方米)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驗收日期

         

        聯系電話

         

         

        姓名

        單位

        職務

        建房村民

         

         

         

        施工方

         

         

         

        設計方

         

         

         

        監理方

         

         

         

        農村住房竣工質量驗收內容

        序號

        驗收項目

        驗收情況

        1

        是否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

        施工方對完工農村住房質量自查是否合格

         

        3

        是否有完整的施工質量保證資料

         

        4

        是否有農村住房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或銷售憑證

         

        5

        設計、監理單位出具的農村住房質量評估報告

         

        6

        建房村民和施工方是否已經共同簽署農村住房質量保修書

         

        7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整改的問題是否全部整改完畢

         








        農村

        住房

        竣工

        驗收

        意見

         

        驗收

        單位

        (人員)

        建房村民

         

         

         

         

         

        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方

         

         

         

        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設計方

         

         

         

         

        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監理方

         

         

         

         

         

        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注:未委托設計、監理單位的,在相應欄目中填“無”。
        附件5

        農村住房竣工驗收資料歸檔表

        戶主姓名

         

        戶主身份證號

         

        戶主聯系方式

         

        農村住房地址

         

        結構類型

         

        建筑面積、層數

         

        開工時間

         

        竣工驗收時間

         

        農村住房竣工資料歸檔目錄

        所需資料

        提供情況

        建房人戶籍證明

         

        設計圖紙

         

        施工合同(協議)

         

        施工方身份證明及執業資格資料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明或銷售憑證

         

        施工質量保證資料

         

        設計、監理單位出具的農村住房質量評估報告(委托設計、監理的)

         

        設計、監理單位相關責任人身份證明及執業資格資料(委托設計、監理的)

         

        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申請書

         

        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告知書

         

        農村住房質量保修書

         

        農村住房竣工驗收記錄表

         

        農村住房用地和規劃核實證明

         

        歸檔結論:

        該農村住房竣工歸檔資料已于    年  月  日收訖齊全。

         

         

        經辦人: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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