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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時間:2018-08-15 09:30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規劃局、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局、房地產(住房保障)局、公用事業局、園林局(處):

        為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筑市場信用體系,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8〕2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等,我廳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建筑管理處。

        聯系人:劉斯昭,聯系電話:0731—88950405。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8月6日

        湖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筑市場信用體系,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8〕2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對參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以下簡稱“工程建設”)活動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采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構配件生產、施工、監理、評價、咨詢(包括造價咨詢等)、檢驗檢測等企業(單位),以及相應企業(單位)負責人、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和施工現場管理、評價、咨詢、檢測人員等各類主體。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可對部分建筑市場主體進行統一評價,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送全省建筑市場信用信息。

        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通過“公共服務平臺”采集、審核、更新、公開、評價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實現與“公共服務平臺”的數據交換。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通過“公共服務平臺”采集、審核、更新、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

        第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合法、客觀、公平、公正和審慎的原則,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內容

        第五條 建筑市場信用信息分為企業(單位)信用信息和執(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兩大類。企業(單位)和執(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分別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具有的基礎信息,以及參與工程建設的相關信息等。

        優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和其他社會活動中獲得的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或群團組織表彰獎勵信息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條 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圍包括:工程安全質量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市場行為(包括招標投標管理、合同履約及造價管理等)、科技創新與綠色發展(如制定工程建設標準、標準設計、工法、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綠色施工、綠色建材等)、其他(搶險救災、扶貧攻堅、社會公益等)。

        第七條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詳附件1):

        (一)基本信息

        1.企業基本信息

        (1)工商登記注冊信息;

        (2)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資質信息;

        (3)工程業績信息;

        (4)注冊執業人員信息;

        (5)稅務信息;

        (6)安全生產許可證信息;

        (7)勘察設計非注冊技術人員信息;

        (8)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信息;

        (9)建筑工人及構配件生產工廠質量負責人信息;

        (10)行業統計信息;

        (11)自有技術設備;

        (12)信用承諾信息;

        (13)其他基本信息。

        2.執(從)業人員基本信息

        (1)身份信息;

        (2)注冊執業信息;

        (3)相關證書信息;

        (4)業績信息;

        (5)履歷信息;

        (6)信用承諾信息;

        (7)其他基本信息。

        (二)優良信用信息

        1.縣級及以上行政機關或群團組織表彰和獎勵的信息;

        2.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優良信息;

        3.其他優良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1.行政處罰信息;

        2.安全質量責任事故信息;

        3.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信息;

        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失信黑名單信息;

        5.湖南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

        6.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7.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不良信息;

        8.違背信用承諾的信息;

        9.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條 工程建設相關主管部門和群團組織可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申請調整信用信息內容。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可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以及建筑市場監管實際需要,適時調整信用信息內容。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條 基本信息采集:

        (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采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資格信息、外省入湘企業(單位)基本信息、行業統計信息、省級(本省)及以上行政機關或群團組織認定的其他基本信息。

        (二)市州及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本部門和本地其他行政機關或群團組織認定的基本信息。

        (三)企業(單位)負責采集企業(單位)自報信息(如:建筑工人信息、自有技術設備等)。

        第十條 優良信用信息采集:

        (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采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優良信息、省級(本省)及以上行政機關或群團組織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市州及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本地行政機關或群團組織表彰獎勵等信息。

        第十一條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

        (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采集湖南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失信黑名單信息、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不良信息、違背信用承諾的信息;住房城鄉建設部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實施的行政處罰、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其他行政處理和通報批評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二)市州及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本地安全質量責任事故信息、違背信用承諾的信息;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其他行政處理以及通報批評信息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采集機制,自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采集至“公共服務平臺”,通過“公共服務平臺”依法對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2小時),經公示無異議的,即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按照“誰采集、誰維護”的方式實施維護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銷,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門負責。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門修正或撤銷信用信息前,應通過“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2小時。

        “公共服務平臺”上公開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處理決定被變更或被撤銷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門應當自收到行政機關相關文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公共服務平臺”變更或撤銷該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信用信息異議申訴與復核制度,公開信用信息異議處理部門和聯系方式。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對信用信息及其變更等存在異議的,可以向采集該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及時公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

        第十六條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相關行政處罰有期限的,其公開期限不得低于處罰期限。具體公開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部門確定。

        (四)優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滿后,轉為信用檔案長期保存。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筑市場監管工作中可以通過“公共服務平臺”,依法調閱信用檔案。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推進與發展改革、人民銀行、人民法院、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工商、稅務等部門和單位的聯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形成共享機制。

        第五章 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第十九條 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或咨詢服務費,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對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加強監管。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之前,應當履行告知程序。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有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的,將認定情況書面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包括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市場主體信息(單位名稱和機構代碼,或個人姓名和證件號碼等)、事由、行政處罰決定或生效法律文書、列入部門、列入依據、列入日期、管理期限等。

        第二十二條 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年。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修復失信行為并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出。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通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章 信用評價和應用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行業實際情況開展信用評價。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情況進行評價,應當制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具體評價辦法。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委托下屬單位、群團組織或第三方機構實施信用評價。鼓勵群團組織或第三方機構開展信用評價。

        第二十六條 信用評價主要依據“公共服務平臺”公開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價。相關評價主體也可結合實際,采集不超過一定比例的其他信息作為評價依據。

        第二十七條 信用量化評價采取百分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公共服務平臺”公開的信用信息進行評價的分值設置總和應不低于總分值的90%。

        (二)基本信息評價分值設置應不低于總分值的20%、不高于總分值的50%;優良信用信息評價分值設置應不低于總分值的10%、不高于總分值的30%;不良信用信息評價滿分分值設置應不低于總分值的25%,扣分可不設限值(直至扣完所有信用分)。

        (三)“工程安全質量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評價滿分分值設置應不低于總分值的30%、不高于總分值的50%(適用于建設、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及相應執(從)業人員);“市場行為”評價滿分分值設置應不低于總分值的15%、不高于總分值的30%。

        第二十八條 信用量化評價時,有以下情形的,信用評價在相應期限內計零分:

        1.企業(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或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有效期同行政處罰期限)

        2.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或安全責任事故的。(有效期同行政處罰期限)

        第二十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實時公開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的建筑市場信用評價辦法、評價標準及評價結果。

        群團組織或第三方機構等可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申請公開其信用評價辦法、評價標準及評價結果。社會影響力較大,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予以在“公共服務平臺”公開。

        “公共服務平臺”對公開的所有評價結果進行匯總歸集。同一建筑市場主體有兩個及以上評價結果的,“公共服務平臺”同時公開其評價結果平均值。

        第三十條 相關評價主體應當落實國家及省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有關規定,不得設置歧視外地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評價指標,不得設置信用壁壘,不得直接或變相要求外地企業(單位)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的建筑市場信用評價以市州為評價基本單元。數量較少的企業(單位)(如監理企業、質量檢測機構、造價咨詢企業等)和執(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可以省為評價基本單元。

        第三十一條 各地應建立完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可在信用量化評價的基礎上,分檔設置信用等級。結合本地實際,在行政許可、工程擔保與保險、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表彰等工作中應用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差別化管理。對信用評價結果較差的,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對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法采取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采集、審核、維護更新、公開和推送工作。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市場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立建筑市場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況通報制度,定期通報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況。對于應采集推送而未采集推送或未及時采集推送的,以及在信用評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予以通報,并進行約談、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對于推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由提供信用信息的單位負責。對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辦法的行為,向相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材料生產、設備器具租賃與安裝維保、建筑構配件生產等企業(單位)及相應執(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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