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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細則

        來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時間:2019-05-24 08: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筑工程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141號)《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預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等規范標準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使用的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

        自拌自用混凝土質量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全省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實現綠色環保生產。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建立和完善預拌混凝土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含新建、遷建)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預拌混凝土行業專項規劃,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轄區內的城市發展需求及建設規模牽頭科學制定本地區預拌混凝土專項規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專項規劃不得設置歧視性、排他性條款,不得限制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取得工商注冊所在地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定的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并在資質范圍內開展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采購管理

        第六條  采購單位應當向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生產企業采購預拌混凝土。

        建設單位采購的預拌混凝土,施工單位應當在預拌混凝土進場以前查驗生產企業的資質證書,嚴禁無相應資質或處于停業整頓期內的生產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進入建筑工程施工現場。

        第七條  采購單位應當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預拌混凝土采購合同,采購合同中應當按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有關規范標準載明以下技術和質量內容:

        1. 工程名稱、工程地址、澆筑部位、澆筑方式、用量、強度等級、坍落度等要求;

        2. 對原材料品種、規格的要求;對外加劑和摻合料品種的要求;對混凝土性能的特殊技術要求(如抗凍、抗滲、抗折、氯鹽含量、緩凝、早強、無收縮等);

        3. 供應方式,交貨地點、日期、時間,小時供應量,運距等;

        4. 專用生產配合比,指定的外加劑、摻合料和專用材料以及技術條件;

        5. 供需雙方單位名稱及聯系人。

        第三章 生產質量管理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要求設置混凝土試驗室(以下簡稱試驗室),承擔本企業內部質量控制的試驗工作,具體要求見附件。

        試驗室應及時完成內部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試驗數據自動采集的設備改造,實現機構、人員和設備等信息與“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平臺”的互聯互通,并實現力值數據自動采集、數據和報告的實時上傳。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健全預拌混凝土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必要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控制措施,建立原材料(水泥、骨料、水、礦物摻合料、外加劑等)、生產設備、產品銷售等臺帳。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生產、運(輸)送預拌混凝土。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生產預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質量管理,建立原材料進場檢驗檢測制度,按《預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等標準規范的要求,對所有使用的原材料按不同規格、批次及批量進行自檢,其中水泥、外加劑等原材料主控項目的檢測應按不少于30%檢驗批量的頻次,送至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以下簡稱驗證檢測)。原材料性能指標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產。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范標準的要求,健全原材料檢驗檢測的檔案管理制度,建立逐一對應的檢測試驗臺帳。使用的水泥、砂、石、礦物摻合料、外加劑等材料應具有進場驗收、檢驗檢測和驗證檢測記錄等質量證明文件,外加劑還應具有使用說明書。所有資料應完整、真實并及時歸檔備查。

        第十二條  試驗室應根據采購合同規定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技術要求及相關規范規定,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的要求,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計算、試配、調整與確定;嚴格控制礦物摻合料和外加劑用量,混凝土配合比應滿足施工性能、力學性能和耐久性能的相關要求;生產配合比應根據現場原材料性能指標的變化進行調整,對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原材料(水泥、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品種、質量有顯著變化時,應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配合比試驗報告(含生產配合比)應經試驗室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建立試驗和現場調整記錄臺賬。

        首次使用、使用間隔時間超過3個月的配合比應進行開盤鑒定。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人員應嚴格按照試驗室提供的生產配合比執行,并做好生產記錄,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生產配合比。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過程的原材料計量宜采用電子計量設備,其精度應滿足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計量器具除按有關規定及時委托計量部門進行檢定外,企業還應做好自校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控制預拌混凝土的運送時間,當混凝土因凝結而降低流動性后,不得二次加水拌和使用。混凝土拌合物在運輸和澆筑成型過程中嚴禁出現加水等影響質量的行為。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制定混凝土質量控制措施,定期對混凝土強度以及其它性能進行統計分析,對發現的問題提出相關整改措施,確保預拌混凝土的生產質量。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根據《預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及合同要求留置混凝土試件,并對其進行養護和檢驗檢測;建立留置試件和試驗臺帳。嚴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替施工企業留置和養護混凝土試塊試件。

        第十八條  采購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對預拌混凝土質量有疑異時,應抽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記錄、設備計量檢驗記錄、原材料檢驗檢測和驗證檢測報告,生產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應作出處理并及時報告相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采購項目工程監理單位必要時可以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配合比設計及試配、運輸方式、運輸時間、生產質量控制等實施延伸監理。

        第四章  檢驗與驗收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分為出廠檢驗與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由生產企業負責。交貨檢驗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在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工程監理單位旁站見證下,由施工單位按規定在混凝土澆注的工程部位隨機取樣和制樣。預拌混凝土質量判定應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交貨檢驗的檢測報告應作為工程質量驗收的質量控制資料。

        第二十條  出廠檢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根據《預拌混凝土》(GB/T14902)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等技術標準規范和合同的規定對出廠的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出廠檢驗,檢驗檢測結果存檔備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等不符合要求的,預拌混凝土不得出廠。生產企業在供應預拌混凝土時應向采購及使用單位提供下列出廠資料:

        1. 原材料檢驗檢測、驗證檢測報告及生產配合比報告;

        2. 預拌混凝土供貨單及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

        預拌混凝土供貨單應做到一車一單,隨預拌混凝土送料車送達工地,作為預拌混凝土交貨驗收的依據,其中到達時間及卸料完畢時間應由采購單位在施工現場如實填寫。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應按出廠時間即時簽發。

        第二十一條  交貨檢驗。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會同生產企業對進場的每一車預拌混凝土進行交貨驗收,并建立預拌混凝土進場驗收臺賬。交貨驗收合格后,施工、監理及生產企業應當在預拌混凝土供貨單上會簽。交貨驗收內容包括:

        1. 查驗預拌混凝土的出廠時間,記錄攪拌運輸車的進場時間、卸料和卸料完畢時間。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時間(拌和后至進場)超過技術標準和合同規定的,禁止使用。

        2. 測定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滿足規范和合同要求的,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單位認為合同規定的坍落度無法滿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時,應在規范允許的范圍內征得工程監理單位同意后,書面通知生產企業作出調整。

        3. 預拌混凝土交貨驗收后,在工程監理、生產企業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按照規范要求在混凝土澆筑部位隨機取樣,制作有唯一性標識的試塊,經各方簽字認可。

        4.施工單位應按照規范要求建立標準養護室對試塊進行標準養護,試塊送檢時應在監理單位的見證下共同送至有相應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收樣記錄、臺賬應由三方共同會簽。

        5.當必需檢測混凝土拌和物的氯離子含量和堿總含量時,應按有關規范和合同約定進行。

        第五章  施工質量控制

        第二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如對所提供預拌混凝土的澆注和養護有特殊要求的,應對施工單位作出書面技術交底,施工、監理單位應將交底文件存檔,并按照交底要求組織施工。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預拌混凝土的使用要求制定混凝土的澆筑、養護及拆模等方案,做好施工組織工作,嚴格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和相關現行標準規范要求及經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現場混凝土澆筑、養護。

        預拌混凝土在運輸、泵送和澆筑過程中嚴禁加水,嚴禁將已經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第二十四條  工程完工時,施工單位應及時收集預拌混凝土質量控制資料,一并納入工程質保資料。

        第六章 質量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及運輸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  采購單位對下列情形引起的質量糾紛、問題、事故負責:

        1.明示或暗示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降低混凝土生產質量標準;

        2.使用無資質或處于停業整頓期內的生產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第二十七條  采購項目施工單位對下列情形引起的質量糾紛、問題、事故負責:

        1.未按規定對進場預拌混凝土進行交貨驗收、試塊留置和養護、見證取樣檢測;

        2.施工現場混凝土澆注、振搗、養護、拆模等澆筑過程及澆筑后的質量控制違反有關規范、規程、標準;

        3.對進場的預拌混凝土加水、二次運轉、二次攪拌,或將已經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的。

        第二十八條  采購項目建設單位應制定預拌混凝土質量檢查、考核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工程監理、施工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的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十九條  采購項目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理職責,發現降低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相關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報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應用“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平臺”及時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技術人員、設備使用和生產過程控制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其核發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試驗室崗位人員的動態管理,當發現人員不滿足最低配備要求時,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或依法撤回資質。

        第三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質量情況進行監督抽查,檢查生產企業對原材料檢驗檢測的批次、批量和質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重點檢查水泥、砂、石、粉煤灰、摻和料、外加劑等材料的質量情況,必要時,應按規定進行抽檢;定期組織比對試驗,生產企業試驗室比對試驗結果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內生產企業的相關試驗和檢驗檢測項目應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

        第三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和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被檢查企業及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2.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有關預拌混凝土質量、生產、施工的相關資料;

        3.對影響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試塊、試件、材料、構(配)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試樣委托相關檢驗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4.責令被檢查單位糾正違法違規的質量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理;

        5.責令被檢查單位消除質量隱患;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其他行為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1.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人員、設備、管理不能滿足預拌混凝土生產要求的;

        2.使用不合格、已淘汰、已禁用原材料的;

        3.未按照規范要求對原材料、混凝土試塊進行檢驗檢測或驗證檢測的;

        4.未按規范要求進行生產配合比設計與生產的;

        5.未按規定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并進行數據上傳的;

        6.未取得相應資質生產并提供預拌混凝土的;

        7.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質量行為。

        第三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采購項目建設、監理、施工單位違反本管理細則規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做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五條  工程項目使用了無相應資質生產企業的預拌混凝土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按相關規范要求進行結構工程檢測鑒定;未經檢測鑒定或檢測鑒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驗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試驗室人員有弄虛作假、偽造數據行為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8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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