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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21-09-30 09:01

        (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新發展理念,推行綠色建造方式,規范綠色建筑活動,助力碳達峰碳中和,實現建筑領域節能減排目標,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筑規劃、建設、運行、改造等活動以及對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和促進,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安全、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民用建筑。綠色建筑等級按照國家標準,由低到高劃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第三條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基本級以上標準建設。

        建筑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方式或者其他綠色建造方式,并按照一星級以上標準建設。鼓勵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一星級以上標準建設。

        單體建筑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資的新建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社會投資的新建公共建筑,應當應用一種以上可再生能源。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色建筑的發展,制定支持綠色建筑發展和限制資源消耗高、碳排放量大的建筑方式的政策,將綠色建筑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的資金投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運營綠色建筑。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發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科技、教育、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機關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綠色建筑項目示范、產品展示、技術交流、設計競賽等形式,開展綠色建筑宣傳,普及綠色建筑知識,引導公民增強綠色發展意識,推動形成綠色生活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綠色建筑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并有計劃地對綠色建筑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鼓勵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開展綠色建筑的宣傳培訓、技術推廣等活動。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綠色建筑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健全綠色建筑行業誠信體系、將綠色建筑從業主體及其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綠色建筑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發展目標、保障措施、總體布局、重點發展區域、可再生能源運用、綠色建造方式和既有民用建筑綠色改造等內容,并確定碳減排的目標和路徑。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督察。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對縣級人民政府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督察。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中空間布局方面的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結合綠色建筑布局情況合理規劃城市通風廊道;將綠色建筑等級和綠色建造方式等作為主要指標體系納入詳細規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政府投資的民用建筑項目,應當審查綠色建筑等級和綠色建造方式是否符合詳細規劃要求,并將綠色建筑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范圍。

        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造方式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建設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民用建筑項目的規劃方案進行審查,對新建民用建筑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造方式等規劃條件予以核實。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詳細規劃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建設。

        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造方式等內容,并將綠色建筑的相關建設費用納入工程投資估算。

        建設單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委托設計、施工、監理時,應當在合同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造方式、綠色建材應用比例等要求,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單位違反綠色建筑要求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

        新建民用建筑項目依法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該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造方式、綠色建材應用比例等要求。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綠色建筑等級標準、綠色建造方式、綠色建材應用比例等要求進行設計,編制綠色建筑設計說明。

        第十三條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要求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意見。

        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程序重新審查。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將綠色建筑技術措施、綠色建材和綠色施工等內容納入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綠色建材進行檢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筑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以及綠色建筑主要技術措施。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綠色建材質量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要求和相關標準,對綠色建筑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如實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綠色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第十九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簽收檔案資料時,應當對竣工驗收報告中綠色建筑相關資料的完備性進行查驗。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綠色建筑相關地方標準和計價依據。

        鼓勵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團體標準,引導企業制定更高要求的企業標準。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綠色建筑信息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本地區綠色建筑信息,并將綠色建筑信息歸集到省綠色建筑信息平臺,供相關政務服務部門共享。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綠色建筑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如實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筑等級、技術指標、相關設施設備維修保護要求,明確保修責任和糾紛處理方式。

        銷售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明示綠色建筑等級以及相應技術措施,并配合購房人進行驗房。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公布并及時更新本省綠色建筑技術、工藝、材料、設備的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綠色建筑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采用綠色建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綠色建材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運行和改造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人承接查驗與驗收的內容應當包含綠色建筑物業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向物業服務人移交綠色建筑相關技術資料。

        第二十六條綠色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綠色建筑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實施,確保綠色建筑達到相應的等級要求。委托物業服務人實施的,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綠色建筑的運行要求。

        第二十七條綠色建筑的運行和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二)屋頂、外墻、外門窗等建筑節能圍護結構完好,遮陽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通風、空調、照明、供水、供電、供氣等設備能耗分項計量以及數據采集傳輸系統運行正常;

        (四)節能、節水指標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

        (五)室內的溫濕度、噪聲、采光、空氣品質等環境指標達標;

        (六)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質的排放、處置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

        (七)植被完好;

        (八)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綠色運行要求。

        物業服務人應當將綠色建筑設施的運行狀況定期公示。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低碳建筑適宜技術,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能效測評和信息公示制度,實施能耗限額管理。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建筑碳排放研究,制定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運行的監督管理,對綠色建筑的運行使用情況進行后評估,并定期公布運行情況。

        第三十條既有民用建筑的綠色改造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既有建筑綠色改造納入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范疇。

        對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先行綠色改造。

        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對既有建筑進行綠色改造。

        第四章 促進和鼓勵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發、應用以及推廣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推動綠色建筑產業發展,優先將綠色建筑重點項目納入省重大建設項目開發儲備庫。

        第三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裝配式建筑全產業鏈智能建造平臺,實現新型建筑工業化和高端制造業深度融合,促進智能建造在綠色建筑工程建設各環節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應用裝配式建筑全產業鏈智能建造平臺,提高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的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動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

        第三十三條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發機構研究開發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鼓勵結合湖湘建筑特色創新綠色建筑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關鍵技術列入科技研發的重點領域,支持綠色建筑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研發機構建設。

        第三十四條鼓勵采用下列綠色建筑技術:

        (一)智能建造技術;

        (二)超低能耗等節能建筑技術;

        (三)裝配式建筑以及綠色裝飾裝修技術;

        (四)立體綠化技術;

        (五)建筑信息模型應用技術;

        (六)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應用技術;

        (七)建筑遮陽和高性能門窗技術;

        (八)高強鋼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術;

        (九)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術;

        (十)雨水和再生水利用技術;

        (十一)其他綠色建筑新技術。

        第三十五條鼓勵金融機構在綠色建筑項目的全壽命期內,提供綠色建筑質量保證保險、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發展基金、碳金融等服務,為綠色建筑產業拓寬融資渠道,強化風險控制。

        支持和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開發建設綠色建筑的企業的信貸管理制度,優化授信審批流程,降低綠色融資成本,對購買綠色住宅的消費者給予適當購房貸款利率優惠。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支持全裝修成品房示范項目,培育綠色建材產業園區、生產基地,推動綠色生態城區、綠色社區建設。

        第三十七條對建設、購買、運行綠色建筑或者對既有民用建筑進行綠色改造的,實行下列扶持措施:

        (一)對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以及采用立體綠化技術建造的綠色建筑,可以給予適當的資金獎勵;因采取墻體保溫隔熱技術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和不動產登記的建筑面積。

        (二)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商品房或者超低能耗建筑商品房,貸款額度上浮一定比例,具體上浮比例由省直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當地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額度上限。

        (三)綠色建筑利用淺層地熱能供熱制冷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水資源相關優惠政策。

        (四)應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時,其常規能源替代量抵扣相應的能耗量。

        (五)優先推薦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綠色建造試點示范項目、采用裝配式商品房全裝修方式建造的綠色建筑以及結合湖湘建筑特色有重大技術突破的綠色建筑申報國家獎項,并在省級工程建設質量獎項、勘察設計獎項推薦評選和工程招標投標中給予加分獎勵。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具體扶持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綠色建筑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對實施綠色建筑發展規劃情況進行督察中,發現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督促其及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約談有關方面負責人;對沒有完成年度考核目標的,應當予以通報批評。約談或者通報批評的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委托設計、施工、監理合同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造方式、綠色建材應用比例等要求或者明示、暗示其委托的單位違反綠色建筑要求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招標人未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造方式、綠色建材應用比例等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機構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要求進行審查或者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意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該審查機構一年以內不得從事施工圖設計審查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綠色建筑項目未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采用綠色建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關于綠色建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竣工驗收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二)綠色建造,是指采用綠色化、工業化、信息化、集約化和產業化的新型建造方式,提供優質生態的建筑產品,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工程建造活動。

        (三)超低能耗建筑,是指適應氣候特征和場地條件,采用高效的維護結構保溫系統、高性能的外門窗系統、良好的建筑氣密性系統、無熱橋的建筑節點構造和高效熱回收的通風系統,以及自然通風、自然采光、太陽輻射利用與遮蔽等綠色節能技術,大幅度降低建筑本體的能源需求,通過優化能源供應方案、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同時滿足室內環境熱舒適性和建筑能效性要求的綠色建筑。

        (四)裝配式建筑,是指裝配率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要求,由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裝配式鋼結構建筑、裝配式木結構建筑等。

        (五)綠色施工,是指在保證質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以人為本,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減少對生態環境影響的工程施工活動。

        (六)綠色建材,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可減少對資源的消耗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

        第四十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省的綠色農房建設導則與建設設計指南,推廣綠色農房建設工藝技術。

        鼓勵農村個人住宅和工業建筑,按照綠色建筑要求進行建設。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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