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艷平代表:
您提出的《加強房地產項目停車位權屬的宣傳指導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居住小區地下車位權屬問題是當前的社會熱點,如何厘清不同情形的居住小區地下車位權益歸屬并加以宣傳引導,無論是從維護社會穩定起見,還是從規范車位建設、管理、使用,維護各方權益出發,都十分必要。
一、關于您提出“由住建部門聯合媒體對房地產項目的停車位進行宣傳,告知各小區業主《物權法》第74條明確規定:建筑規劃內用于停放車輛,車位權屬于開發商所有;規劃外另增車位屬業主共有”的問題
鑒于產權登記相關職能已從我局劃出,建議由不動產部門牽頭聯合媒體,嚴格按照《物權法》第74條原文“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的精神,結合我市實施的《岳陽市機動車停車條例》和即將出臺的地下停車位產權登記相關辦法,加強宣傳引導,幫助市民群眾清楚知曉,哪種情形下車位、車庫歸屬于業主或業主共有,哪種情形下歸屬于開發商。
二、關于您提出“由房產主管部門在商品房預售合同文本中說明,該項目規劃范圍內的停車位,業主可買可租,權屬屬于開發商所有。到時業主入居時就知道車位配套是有償服務設施,不是由開發商無償提供”的問題
鑒于“商品房預售合同文本”監管職能現歸于不動產登記部門,建議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嚴格按照《物權法》第74條原文“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的精神,針對不同的具體情形,分門別類斟酌研究實施。
感謝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7月4日
承辦負責人:張勤慧
承辦人及聯系電話:董學武 0730-875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