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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來源:市住建局 發布時間:2021-09-17 17:37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三章 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四章 維護保養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五章 檢驗檢測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安裝在公共場所的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通信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范圍,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安全教育的范圍,培養幼兒、學生安全文明乘梯的習慣。

         

        第六條 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鼓勵對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范運作。

         

        第二章 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八條 公共場所配置的電梯應當與建筑物結構、功能、使用要求相適應,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規定的標準,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現有未配置電梯的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符合電梯配置要求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重新配置電梯。

         

        第九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電梯制造許可,對其制造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

         

        (二)對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以及相關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開展電梯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三)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對因設計、制造等原因導致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制造并主動召回已銷售的電梯;

         

        (五)對受委托單位安裝、改造、修理電梯的過程進行安全指導和監督,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對電梯進行調試和校驗;

         

        (六)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開展活動,履行下列義務:

         

        (一)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梯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后再開始施工;

         

        (二)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動的過程進行自行檢測,經自行檢測合格后向經依法核準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三)電梯投入使用前,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無法擅自啟用電梯;

         

        (四)對電梯改造、重大修理項目更換的主要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示質量保證期限;

         

        (五)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驗收后30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竣工驗收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六)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不得將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轉包、分包。

         

        第十一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并執行電梯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銷售的電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要求,不得銷售未取得許可制造的電梯以及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

         

        第三章 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尚未移交業主的電梯,開發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該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共有的,由共有人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租用場所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由租賃合同約定,未約定的,按照前款第(二)、(三)項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承擔電梯使用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逐臺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根據電梯數量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

         

        (三)督促并且配合做好電梯的改造、修理、更新、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四)保證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清晰可見電梯使用、安全、警示等標志;

         

        (五)按時申請電梯定期檢驗,確保電梯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及時消除檢驗和安全風險排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

         

        (六)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四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進行電梯運行日常巡視,并做好記錄;

         

        (二)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確保齊全清晰;

         

        (三)發現電梯事故隱患時,立即處理并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

         

        (四)按照規定報告電梯事故,參加電梯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五)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技術性能。裝修完成后,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檢查或者測試,經檢查測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經審查符合使用條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放使用登記標志,使用登記標志應當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

         

        第十七條 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且額定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電梯以及其他需要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有電梯司機證的人員操作。

         

        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游樂場所、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設立專人在人流高峰期間進行現場疏導。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方便被困乘客及時報警。

         

        第十九條 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好警戒工作,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電梯經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電梯停止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候梯間顯著位置公告電梯停止運行的原因和修復所需時間。

         

        電梯發生事故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趕赴現場指導、督促排險、救援工作。

         

        第二十條 電梯擬停止使用期限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采用有效的保護措施封存電梯并設置停用警示標志,并書面告知原登記機關;重新啟用時,應當辦理啟用手續。

         

        第二十一條 鼓勵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游樂場所、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及居民住宅使用的電梯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故障預警報警、安全知識宣傳和應急救援功能的物聯網監控系統,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監管系統接口。

         

        第二十二條 居民住宅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承擔: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承擔;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按照電梯產權所有者的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電梯產權所有者承擔。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費用收支情況。

         

        第二十三條 電梯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二)不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三)不損壞電梯使用、安全、警示等相關標志以及報警裝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屬設施;

         

        (四)不實施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其他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保證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乘梯。

         

        第四章 維護保養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四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且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執業。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電梯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建立培訓教育記錄。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維護保養合同終止時,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及時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維護保養記錄檔案。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開展維護保養工作,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1次應急演練;

         

        (二)設立24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護保養人員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三)對電梯發生的故障等情況及時進行詳細的記錄;

         

        (四)每年度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之前至少對電梯進行1次自行檢查,并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自檢報告;

         

        (五)發現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六)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檢驗檢測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八條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依法核準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經依法核準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執業。

         

        第三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受理電梯檢驗申請后及時進行檢驗。經檢驗發現有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建議和整改期限。電梯檢驗合格或者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并對檢驗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服務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電梯使用登記、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進行核查,并及時將核查情況、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結果錄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系統;

         

        (二)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同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根據評估意見作出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決定:

         

        (一)發生嚴重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二)故障頻率高,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曾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需要移裝的;

         

        (五)其他需要開展安全評估的情形。

         

        居民住宅電梯使用單位委托開展安全評估的,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將評估意見向業主公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電梯安全動態監管信息系統,及時輸入、更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游樂場所、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故障頻率或者投訴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

         

        (三)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跟蹤有關單位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事故應急預案。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電梯事故隱患,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投訴、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受理,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處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同時將移送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轉包、分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將維護保養業務進行轉包、分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許可的;

         

        (二) 發現違反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 泄露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四) 接到電梯故障、事故報告未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五) 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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