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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公布制度

        來源:市住建局 發布時間:2023-05-25 11:40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筑市場誠信建設,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原建設部《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建市〔2007〕9號,2011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第894號公布繼續有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條 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含消防設施)、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驗檢測(含消防檢測)單位,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咨詢單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周轉材料的出租和安裝拆卸單位,預制構(配)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鋼筋加工生產單位,綠色建材提供單位、評價咨詢單位,承擔建筑施工相關保險的保險機構,承擔工程擔保的擔保單位,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及相關注冊執(從)業人員等責任主體在建筑市場的不良行為記錄予以記錄并公布,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不良行為記錄,是指建筑市場各方責任主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活動過程中發生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執業行為規范和規范性文件,經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在《湖南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中予以列示,未予列示的行為可以歸類記入其他不良行為記錄。

        第四條 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公布制度是建筑市場各方責任主體不良行為的信用信息發布制度。記錄公布的不良行為記錄將載入我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系統基礎數據庫,記入單位以及相關注冊執(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與財政、工商、稅務、紀檢監察、銀監、保監、金融機構等部門建立信息鏈接,實現交換與共享,落實聯動獎懲。對屬于《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范圍的不良行為記錄按規定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公布。各有關單位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資格)管理、信用評價、工程擔保和保險、表彰評優、金融活動等工作中,應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依法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統一公布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上報工作。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委托相關監督執法管理機構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不良行為記錄認定工作,對建筑市場檢查、工程質量(含消防)安全監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以及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執法檢查、督查和群眾舉報、投訴等工作發現的不良行為,應認真進行調查核實。

        第六條 不良行為記錄分一般不良行為記錄和嚴重不良行為記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責任主體不良行為的危害性輕重,認定其為一般不良行為記錄或嚴重不良行為記錄;對發生建筑施工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經調查已確定責任主體的,應認定責任主體的嚴重不良行為記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責任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的,應認定相關責任主體的一般不良行為記錄或嚴重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對實施涉及責任主體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執(從)業人員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應認定相關責任主體的嚴重不良行為記錄;按照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責任主體嚴重以上違法情形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認定相關責任主體的嚴重不良行為記錄。

        第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和認定機構,建立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責任,加強工作考核。認定機構在認定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之前,應當以書面方式告知責任主體不良行為事實,接受責任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的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的期限為自責任主體接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經責任主體陳述和申辯后,認定機構確認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無誤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認定情況書面告知責任主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責任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一并直接下發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書。各級城管綜合執法主管等部門對權限內建筑市場行為責任主體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及時抄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下發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書。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不良行為記錄的有關證據資料要及時固定、整理、歸檔、保存。

        第八條 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將認定的不良行為記錄填入“湖南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上報系統”,并在該系統中導出《湖南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統計表》,加蓋公章后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的不良行為記錄應同時抄送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 湖南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原則上每季度公布一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于每季度后第一個月10日前將本地區不良行為記錄匯總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必要時也可立即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信息進行匯總后,以文件形式統一公布,并同時在我廳官網上發布。根據實際情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必要時可即時對不良行為記錄予以公布。責任單位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期限為自公布發文之日起180天,責任人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期限為自公布發文之日起720天。

        第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級認定上報的不良行為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良行為記錄認定上報后原則上不予修改和撤回,下級部門在不良行為記錄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應書面說明原因。上級部門有權對下級部門上報的不良行為記錄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不良行為記錄公布后出現爭議,由認定上報該不良行為記錄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重新調查核實并提出詳細報告。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執法管理機構認定上報的不良行為記錄出現失實或失誤的,應明確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按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屬于不良行為記錄責任主體認定錯誤的,應重新確定不良行為記錄責任主體,履行告知程序,并認定上報其不良行為記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情況和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一并書面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核實情況核查確認后予以維持或更正,對認定上報的不良行為記錄出現失實或工作失誤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予以全省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構要加強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上報工作的監察,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營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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